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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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重要提示

    1、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951 号准予注册募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运作方式是契约型开放式,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3、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5、本基金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

    公开发售。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6、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1000 万份,最低募集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本基

    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7、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8、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投资人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

    购。

    9、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10、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1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详细阅读 2019 年 10 月 19 日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gtfund.com)等指定网站上的

    《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件,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募集相关事宜。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本公告将同时刊登在《上海证券报》。

    12、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销售机构外,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13、投资人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或其他销售机构咨询电话了解认购事宜。

    14、本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

    15、风险提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 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

    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但

    在每次开放期的前 10 个交易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 10 个交易日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混合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属于较低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的产品。投资人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预期收益,权衡选择适合自己的产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运作管理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以及由某些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的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与基础资产相关的风险、与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的风险、与专项计划管理相关的风险和其他风险。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需承受投资国债期货带来的市场风险、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基金继续存续的,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或者在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投资人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件,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通过本基金管理人或其他销售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

    本公告及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投资人按 1.00 元面值购买基金份额以后,有可能面临基金份额净值跌破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则,在投资人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16、本基金管理人拥有对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募集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和基金代码

    基金名称: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国泰盛合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007532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 3 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该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包括该日)起至 3 个月后的对应日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则对应日调整至该对应日所在月度的最后一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每一开放期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

    作日(包括该日)起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1000 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

    民币,其中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3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募集方式

    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七(三)销售机构”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八)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发售。

    (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十)募集时间安排和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9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进行发售。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

    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缩短或延长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基金备案条件(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一)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费用

    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500 万元 0.60%

    M≥500 万元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基金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4、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1+0.60%)=9,940.36 元

    认购费用=10,000.00-9,940.36=59.64 元

    认购份额=(9,940.36+5.20)/1.00=9,945.56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认购费率为 0.60%。假设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20 元,其可得到 9,945.56 份基金份额。

    (十二)认购方式

    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本基金募集期间对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一)本基金在募集期内通过各销售机构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投资人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三)投资人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如尚未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开户和认购申请可同时办理,一次性完成,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一个投资人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人可免予开户申请。

    三、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柜台受理机构投资者开户与认购申请,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

    2、受理开户及认购时间:

    本基金份额发售日的 9:30—16: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不办理)

    3、机构投资者办理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账户开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的正本或副本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法人及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及经其签字复印件;

    (4)填妥的《基金开户申请书》;

    (5)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及机构税收身份声明件(未填写者提交);

    (7)填妥的《传真交易协议书》;

    (8)其它根据监管要求、银行间交易开户等交易场所要求提交的相关材料。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投资人开户时预留的作为赎回、分红、以及认购/申购无效资金及募集未成功时资金退款的结算汇入账户,银行账户名称必须同投资人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4、机构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机构投资者业务经办人员身份证明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基金认购(申购)申请书》;

    (3)加盖银行受理章的银行付款凭证回单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机构投资者风险测评问卷》(未填写问卷者提交)。

    5、资金划拨:

    (1)投资者办理认购前应将足额资金汇入下列任一银行账户:

    a、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152031305600501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浦东分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5290028005

    全国联行号:52364

    b、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436459213754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上海市中银大厦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4290003791

    全国联行号:40379

    c、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223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3290028025

    全国联行号:092802

    d、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0012029190258020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全国联行号:20304005

    e、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96819216089155910001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8290003020

    全国联行号:82051

    f、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763922329500177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0290000152

    g、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310069260018800003927

    开户银行:交通银行上海车墩支行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01290051435

    h、账户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18200188000394309

    开户银行:江苏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人行实时支付系统号:313290050010

    (2)汇款时,投资者须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国泰基金直销机构开户时登记的名称;

    2)汇款时应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汇款人和用途栏内容;

    3)为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直销柜台。

    (3)投资者应在认购申请当日 16:00 之前将资金足额汇入本公司直销账户。

    (二)在募集期内,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机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的开户与认购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本基金权益登记由注册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投资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打印确认单。

    五、基金资产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

    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六、本次募集当事人及中介机构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壹亿壹千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辛怡

    联系电话:021-31089000,400-888-86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行”)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成立时间:1995 年 12 月 29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 109.28099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09]814 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闻怡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936

    (三)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直销柜台 客户服务专线: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其他销售机构

    在募集期间,如增加其他销售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四)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 1200 号 2 层 22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 18 号 8 号楼嘉昱大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电话:400-888-8688,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辛怡

    (五)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六)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华永道中心 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魏佳亮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10 月 19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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