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成中债3-5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A、C类份额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C 类份额
增加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根据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签署的销售服务协议及相关业务
准备情况, 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关于
大成中债 3-5 年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A、C 类份额(A 类基金代码:007507、C 类基
金代码:007508)的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
网址:www.dcfund.com.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1)投资者在上述证券公司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相关机构的规定。
( 2 )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详 细 情 况 , 请 仔 细 阅 读 刊 登 于 本 公 司 网 站
(www.dcfund.com.cn)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件及相关公告,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 400-888-5558(免长途通话费用)咨询相关信息。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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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见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并被受理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的价格。
3 日常赎回业务
3.1 赎回份额限制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 份,本基金可以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做出规定,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
3.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T) 赎回费率
T<7 天 1.5%
7 天≤T<30 天 0.1%
T≥30 天 0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
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
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净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净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在持有基金份额时间为 1 年时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 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0500=10,500.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00—0=10500.00 元
4 日常转换业务
4.1 转换费
本公司旗下基金间的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每笔基金转换视为转出基金的一笔基金赎回和转入基金的一笔基金申购。
转入基金时,从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转入基金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4.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转换转出业务适用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已开放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转换转出的单笔最低份额为 10 份。
本基金转换转出业务适用于所有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开放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
本基金转换转出业务限于本公司直销网点(含大成基金网上交易),以及已开放基金转
换业务的相关代销机构之营业网点。各代销机构受理本公司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各代销机构营业网点的说明。
基金转换的则:
(1)“份额申请”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2)“定向转换”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名称。
(3)“视同赎回”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法定代表人: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教姣
公司网址:www.dcfund.com.cn
大成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558(免长途固话费)
(1)大成基金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32 层
电话:0755-22223523、0755-22223177、0755-22223555
联系人:吴海灵、关志玲、白小雪
传真:0755-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邮编:518040
5.2 代销机构
(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0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客服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2)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如本基金新增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及时另行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及转换转出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
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的《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大成惠福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3)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58)了解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事宜,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dcfund.com.cn)下载基金业务表格和了解基金销售相关事宜。
(4)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和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本基金可能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增加新的收费模式,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适当的程序,并及时公告。新的收费模式的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有关公告、通知。
特此公告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