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0 年 4 月 10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
基金主代码 007110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0 年 3 月 1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登记机构名称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
申购起始日 2020 年 4 月 14 日
赎回起始日 2020 年 4 月 14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0 年 4 月 14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该交易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时除外。开放时间为:每个开放日的 9:30-15:00(投资人在 15:00 以后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因,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首次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元(含申购费)。在不低于上述申购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人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1.50%
100 万元≤M<500 万元 1.00%
500 万元≤M 1000 元/笔
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本金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不得少于 10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 10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剩余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不低于上述规定的赎回最低限额的前提下,如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投资者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Y) 赎回费率
Y<7 日 1.50%
7 日≤Y<30 日 0.75%
30 日≤Y<180 日 0.50%
180 日≤Y<365 日 0.25%
Y≥365 日 0%
对于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
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
金份额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
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并履行必要的报备和信息披露手续。
(4)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在已开通此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具体业务规则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为准。
7 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 46 层
电话:(0755)8357599283575993
传真:(0755)8290404882904007
联系人:杨蔓、贾亚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0-6868
公司网站:www.ubssdic.com
7.2.非直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是否开通定期定投
1 工商银行 是
2 平安银行 是
3 招商银行 是
4 中国民生银行 是
5 中国农业银行 是
6 肯特瑞 是
7 陆金所资管 是
8 蚂蚁基金销售 是
9 天天基金网 是
10 同花顺 是
11 宜信普泽 是
12 基煜基金 否
13 安信证券 是
14 光大证券 是
15 广发证券 是
16 国泰君安 是
17 国信证券 是
18 海通证券 是
19 华福证券 是
20 华泰证券 是
21 平安证券 是
22 瑞银证券 是
23 申万宏源 是
24 申万宏源西部 是
25 万联证券 是
26 银河证券 是
27 长江证券 否
28 招商证券 是
29 中金财富证券 否
30 中金公司 是
31 中泰证券 是
32 中信建投证券 是
33 中信期货 是
34 中信证券(华南) 是
35 中信证券(山东) 是
36 中信证券 是
注:以上业务内容仅为提示,请以代销机构最新规定为准。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从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起加入部分代销机构及国投瑞银已推出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及其他费率
优惠活动(部分同时含定投),详见各代销机构相关公告和本公司网站相关提示。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于 2020 年 1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的《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国投瑞银港股通价值发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ubssdic.com)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投资人还可拨打本公司客
服电话(400-880-6868)或代销机构咨询电话咨询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件。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