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弘标普500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F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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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II-O)开放

    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II-O)

    基金简称 天弘标普 500

    基金主代码 007721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发起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9 月 24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II-O)基金金合同》、《天弘标普 500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QII-O)招募说明书》等相关件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10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0 月 8 日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19 年 10 月 8 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天弘标普 500A 天弘标普 500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07721 007722

    该 分 级 基 金 是 否 开 放 申 购 、

    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伦敦证券交易所等。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变更的,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如本基金境外主要投资场所遇节假日、休市或暂停交易,基金管理人将自主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申购与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网上交易或其他销售机构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人民币 10.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网点(不含网上交易)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00 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 1,000.00 元。收益分配转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

    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 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 C 类基金

    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人民币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0 万元 1.00%

    M≥500 万元 1000 元/笔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 C 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2)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5)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4.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份额不得少于 10 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1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赎回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A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180 天 0.50%

    180 天≤T〈365 天 0.25%

    365 天≤T 0

    C 类赎回费率 T〈7 天 1.50%

    7 天≤T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A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

    有 A 类基金份额不少于 7 天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资产,未计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 C 类基金份额少于 7 天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2)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时,赎回款项支付时间将相应调整;当基金投资的境外主要投资场所休市、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时赎回款项支付日期顺延。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5)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

    基金登记机构在 T+2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3 日后(包括该

    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6)基金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指定的销售机构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扣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款方式,由指定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费率一般情况下相同,但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或普通申购费率。

    销售机构将按照与投资者申请时所约定的每期固定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若遇非基金交易日时,扣款是否顺延以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则为准。

    (2)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其他销售机构:蚂蚁基金

    6. 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本基金的直销机构为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含直销网点与网上交易)

    6.2.场外非直销机构:蚂蚁基金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 2019 年 10 月 8 日起,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 2 个工作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 2 个工作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本基金相关法律件。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规定若发生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4)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t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95046)了解本基金的相关事宜。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件。特此公告。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