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六个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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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第六个开放

    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诺安鑫享定开发起式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548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8 年 2 月 7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以 下 简

    称 “基金合同”)、《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10 月 8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10 月 8 日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封闭期为上一轮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起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第六个开放期的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业务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每一个交易日设为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 3:00。具体以销售网点的公告和安排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业务发展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在开放期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200 万元 0.3%

    2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赎回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于持有基金份额期限不少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的 25%计入基金财

    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费率如下表:

      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 日 1.5%

    7 日≤T<30 日 0.1%

    T≥30 日 0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本公司位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的直销中心。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放期首日披露本基金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

    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 3 个月对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为止,如果 3 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以此类推。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的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2、2019 年 10 月 8 日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为本基金第六个开放期,即在 2019 年 10 月 8 日

    至 2019 年 11 月 4 日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

    放期内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3、本基金同时为发起式基金,在基金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将运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基金管理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

    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另外,在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之日,如果本基金的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合同将自动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不确定性风险。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 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5、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和《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由于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7、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件及相关公告,如实填写或更新个人信息并核对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与自己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8、投资者申请使用网上交易业务前,应认真阅读有关网上交易协议、相关规则,了解网上交易的固有风险,投资者应慎重选择,并在使用时妥善保管好网上交易信息,特别是账号和密

    码。

      9、本基金因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所需而拟变更之其他事宜,将另行公告。  10、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998 进行咨询;也可至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 了解相关情况。

      11、上述业务的解释权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归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