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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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

    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176号核准,本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11月15日生效。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为更好的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根据《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公司决定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

    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精度,自该日起由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调整为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本公司对《基金合同》和《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一、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中将: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为:“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 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四、估值程序”中将: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在“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的“五、估值错误的处理”中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二、对《托管协议》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一)在“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中将: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

    值 / 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中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修改为:“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改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起生效。自

    当日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按新的净值计算方法处理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申请。

    投资者可访问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中

    心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