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和《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有权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
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20 年 3 月 9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8 日 17:00 止(以表决票
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 1,990,402,827.54 份,占权益登记日(权益登记日为 2020 年 3 月 6 日)基金总份额的
58.14%,达到法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大会的表决结果:同意的份额为 1,990,402,827.54 份,占出席大会份额的 100%,反对的份额为 0 份,
弃权的份额为 0 份。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出席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比例超过 5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 2020 年 4 月 9 日在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
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
证。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 10000 元,律师费 40000 元,合计 50000 元,由基金资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于 2020 年 4 月 9 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
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内容如下:
根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同意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内容,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同时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有关具体事宜。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本次会议议案、《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方案说明》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对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内容进行修订,并将据此
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进行更新,修订内容自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正式生效,基金代码不变,仍为
006758。
四、备件
1、《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0 年 4 月 10 日
公证书
(2020)沪东证经字第 3541 号
申请人: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
法定代表人:许金超。
委托代理人:李剑峰,男,一九九〇年三月五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二○年四月一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二○年三月三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二○年三月四日、三月五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本处工作人员唐伟欣于二○二○年四月九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 9 号 50 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卞小千的监督下,由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李剑峰、李含楚进行计票。截至二○二○年四月八日十七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 1,990,402,827.54 份,占二○二○年三月六日权益登记日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3,423,209,900.15 份的 58.14%,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1,990,402,827.54 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 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 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 100%,达到法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与《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修改农银汇理金禄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表决结果符合会议议案的通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证员林奇
二○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