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基金列表详见附件。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二、附件所列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中均包括“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附件所列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三、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四、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附件所列基金的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基金管理人将在附件所列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相应调整重要提示及风险揭示章节。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
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在办理基金申购、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及相关业务规则等件。
特此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附件: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的证券投资基金列表
序号基金名称基金类型
1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混合型基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个投资人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以及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申购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A类C类
A类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
特定申购费率0.00%
50万元以下1.50%0.15%
50万元(含)至100万元1.20%0.12%
100万元(含)至500万元0.50%0.05%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元/笔1000元/笔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询。
(2)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3)申购以金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办理申购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则。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本基金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若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一次性全部赎回。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某一类别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份时,该类份额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7日以内1.50%1.50%
7日(含)至30日0.75%0.50%
30日(含)至365日0.50%0.00%
365日(含)至730日0.25%0.00%
730日以上(含)0.00%0.00%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于9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少于73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询。
(2)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赎回以份额申请,遵循“未知价”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则。
5.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2)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因,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具体以各销售机构为准。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本公司可不再另行公告,以各销售机构为准。
(3)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4)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5)申购金额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10元,各销售机构可在此基础上规定自己的最低扣款金额,具
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1)投资人应与相关销售机构约定扣款日期;
2)销售机构将按照投资人申请时约定的每期扣款日、申购金额扣款,若遇非基金开放日则以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为准,并将投资人申购的实际扣款日期视为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
3)投资人需指定相关销售机构认可的资金账户作为每期固定扣款账户。
(6)申购费率
若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及计费方式与一般的申购业务相同。部分销售机构处于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优惠活动期间的,本基金将依照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7)扣款和交易确认
基金的登记机构按照基金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
1日进行确认,投资人可自T+2日起询申购成交情况。
(8)变更与解约
如果投资人变更每期申购金额、扣款日期、扣款方式或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请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机构
6.1直销机构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2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苏州财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7.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自2019年6月28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人留意。
8.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的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湘财长顺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参与销售机构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敬请投资人留意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提示。
(3)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因,可能开展上述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销售机构
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
(4)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759
网址:http://www.xc-fund.com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本基金管理人所有。特此公告。
湘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