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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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募集的准予

    注册件名称为:《关于准予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

    复》(证监许可〔2019〕409号),注册日期为:2019年3月18日。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

    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3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3.本基金的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

    4.本基金的托管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3 本基金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发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募集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本基金的募集期限并及时公告。

    7.3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

    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8.本基金募集期内不设募集目标上限。

    9.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 )。办理注

    册基金账户业务的机构为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各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投资者不得非法

    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帮助他人违规进行认购。投资者可以凭该基

    金账户在所有销售本基金的网点办理认购。投资者在开户当天即可进行认购,但若开户无效,

    认购申请也同时无效。

    10.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

    项,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

    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台或移动客户端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

    元人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

    得低于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

    况,投资人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12.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募集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 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

    况,请阅读《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非直销机构销售本基金的相关信息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在募集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示的销售机构外,如出现调整销售机构的情况,本公司将及

    时公告。

    15. 对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者, 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服电话(4003 1603 60003 或

    010-56517299)

    1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

    公告。

    17.风险提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国债、金融债、公司债、企业

    债、地方政府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权证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

    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个开放期的前10个工作日、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的期间

    内,本基金投资不受前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内,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

    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

    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

    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 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

    资人自行负担。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中融聚通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中融聚通定期开放债券

    基金代码:007175

    运作方式: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与开放期:

    1.3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

    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包括该日)进入首个开放期,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

    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止。若该对应日在该日历月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或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

    的,则该对应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2.3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

    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少于2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

    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 开放期自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

    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或依据基金合同需暂停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

    期的时间要求,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比如,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8年8月1日生效,则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基金

    管理人公告中确定本基金的首个开放期为5个工作日, 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为

    2018年11月1日,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7日;第二个封闭期为首个

    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即2018年11月8日至2019年2月7日。以此类

    推。

    (二)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三)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发起式资金提供方、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得向个人投资者公开

    销售。

    (四)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本基金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在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的各个网点同时公开发售。

    1.3直销机构: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3其他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名单见本公告“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部分。募集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减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届时以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有)为准。

    (五)发售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本基金的募集时间自2019年

    8月26日至2019年9月25日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

    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二、认购方式与相关规定

    (一) 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结构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元0.50%

    100万元≤M〈200万元0.30%

    200万元≤M〈500万元0.10%

    M≥500万元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由投资人承担。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

    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

    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1)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的情形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2)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的情形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则其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50%。假定该笔认购金

    额产生利息5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1+0.50%)=9,950.25元

    认购费用=10,000-9,950.25=49.75元

    认购份额=(9,950.25+5)/1.00=9,955.25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元,在基

    金发售结束后,其可获得的基金份额为9,955.25份。

    (二) 认购的数额限制

    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基金管理人对募集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设限制。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机构、网上交易平台或移动客户端认购本基金时,首次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元人

    民币,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

    于1元人民币,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开户与认购程序

    (一)机构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办理开户和认购

    1.机构投资者以自有资金或自营账户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加盖公章

    或预留印鉴:

    (1)《账户业务申请表(机构)》

    (2)《非自然人客户受益所有人信息登记表》及相关业务资料

    (3)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4)银行信息材料复印件

    (5)《机构预留印鉴卡》,加盖公章及法人章

    (6)法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7)《机构授权委托书》

    (8)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9)《投资者权益告知书》

    (10)《风险承受能力调问卷(机构)》

    (11)《远程委托服务协议》

    (12)《风险匹配告知书及投资者确认函》

    (13)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或以其他类型证件办理开户的机构,还需提供组织机构

    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14) 如需登记与股东账号相关联的中登基金账户, 还需提供证券账户的证明材料复印

    件。

    (15)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作为投资者的,还需提供开展金融相关业

    务资格证明。

    (16)税收居民身份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需填写《CRS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

    件》;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或仅为非居民的投资者,需填写《CRS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件》。

    (17)机构为其管理的产品办理基金账户开户时,除机构投资者开户所需资料外,还提供

    以下资料:

    ①《产品信息表》

    ② 产品成立或备案证明件复印件;确实无法提供的,可提供《产品合规承诺函》

    2.认购本基金产品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交易业务申请表》;

    (2)需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提供划款凭证或划款指令。

    (二)直销柜台办理业务特别说明

    1.3 认购期直销柜台业务办理时间:每个交易日9:30-11:30、13:00-17:00(周六、周日和

    节假日不受理)

    2.投资者认购基金前,应通过汇款转账的方式将足够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制定直销账户:

    工商银行账户:

    账户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

    银行账号:0200003419027305242

    大额支付号:102100000345

    3.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划款金额不得小于申请的认购金额。办理直销基金业务须使用本

    公司模板的表单,直销表单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直销柜台获取。

    4.注意事项

    (1) 直销柜台的认购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17:00, 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

    外。

    (2)投资者办理认购申请时,应在交易时间内将足额资金划入本公司制定的直销账户,并

    将划款凭证或指令提交至直销柜台。若提交申请当天资金未足额入账,该笔申请将自动取消。

    提交划入直销账户的资金不计利息。投资者划款账户须为开户时预留的银行账户。

    (3)基金募集期结束,仍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①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未办理开户或开户失败的;

    ② 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的;

    ③ 投资者划入的资金小于其申请认购金额的;

    ④ 在发行期截止日17:00之前,资金未到本公司指定直销资金账户的;

    ⑤ 本公司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4)投资提示

    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直销柜台获取申请材料, 按照要求办理手续并

    提交相关资料。

    (三)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的程序

    在各销售机构办理开户与认购业务的流程与程序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四、清算与交割

    (一)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

    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退款事项

    (一)基金发行结束后,以下情况将被视为无效认购:

    1.3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

    2.3已开户投资者划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

    3.3投资者划入的认购资金小于其认购申请金额;

    4.3投资者的资金晚于规定的资金最迟到账时间到账;

    5.3登记机构确认的其他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的情形。

    (二)投资者的无效认购资金,投资者需填写《资金退出申请书》,申请将该笔认购无效资

    金划往投资者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六、发售费用

    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若投

    资人重复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1000万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承诺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

    确认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

    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八、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

    (一)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肖佳琦

    网址:www.zrfunds.com.cn

    (二) 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名称:BANK3 O3 COMMUNICATIONS3 CO.,LT

    法定代表人:彭纯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长宁区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3亿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及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陆志俊

    电话:95559

    (三) 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C座4层、5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同庆

    网址:www.zrfunds.com.cn

    (四)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风南路3号院中融信托北京园区C座4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016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联系人:赵琦、巩京博

    网址:www.zrfunds.com.cn

    (2)中融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本基金暂不通过电子直销平台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更换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五)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六)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大愚、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