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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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

    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送出日期:2019年08月30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之江凤凰

    基金主代码 512190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08月05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配套法

    规、《浙商汇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

    公告依据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浙商汇

    金中证浙江凤凰行动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申购起始日 2019-09-09

    赎回起始日 2019-09-09

    注:本基金暂未开通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开通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赎回等业务,场外申购赎回的具体办理方式等相关事项届时将另行公告。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19年9月9日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若其后基金申请上市,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赎回业务。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申购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申购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最小申购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申购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申购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申购清单中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申购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申购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2)申购的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的方式,即申购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申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申购的程序

    1)申购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方式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2)申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申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申购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逐笔全额结算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申购当日并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申购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及对应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逐笔全额结算;本基金上述申购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该笔申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申购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投资人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目前的最小赎回单位为100万份基金份额。最小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设定赎回份额上限,以对当日的赎回总规模进行控制,并在赎回清单中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和投资人需求,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2)赎回的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的方式,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或其他对价。

    3)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修改或更新上述规则并适用于本基金的,则按照新的规则执行,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3)赎回的程序

    1)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关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对于本基金的赎回业务采用净额结算和代收代付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净额结算,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现金替代采用代收代付;本基金上述赎回业务涉及的现金差额和现金替代退补款采用代收代付。

    投资者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T+3日办理赎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并在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一)开放式基金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二)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可以登陆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tocke.com.cn或拨打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345进行相关咨询。

    (3)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浙江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