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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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

    购、赎回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0543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 年 9 月 2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申购起始日 20192 年 12 月 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2 年 12 月 2 日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采取在封闭

    期内封闭运作、封闭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每三个月开放一次,第一个开放期首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的三个月对日,第二个以及

    以后的开放期首日为上一开放期结束次日的三个月对日。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三个月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首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第一个开放期的首日 (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之后的封闭期为每两个开放期之间的期间。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

    上市交易。

    本基金本次开放期为 2019 年 12 月 2 日(含)至 2019 年 12 月 6 日(含)。

    本基金在开放期内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本基金在开放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开放日为开放期内的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

    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

    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追

    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累计申购金额不设上限。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

    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2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M<100 万元 0.8%

    100 万元≤M<300 万元 0.5%

    300 万元≤M<500 万元 0.3%

    M≥50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注: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投资

    者每次赎回份额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

    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上述余额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4.2 赎回费率

    ( 1)投资者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1.5%;

    ( 2)在同一个开放期内申购后又赎回且持有期限不少于 7 日的份额,赎回费率为 0.1%;

    ( 3)其他情况的赎回费率为 0%。

    注: 1、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资金财产;对持续持有

    期大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

    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及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

    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直销机构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层

    电话:( 021) 60232799

    传真:( 021) 60232779

    客服电话:( 021) 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 www.boscam.com.cn

    5.2 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具体网点、流程、规则以及投资者需要提交的件等信

    息,请参照销售机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

    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本基金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封闭期间,净值披露规

    则遵从法律法规最新规定。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

    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询《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上银聚鸿益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

    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 021‐60231999)咨询相关事宜,或登录网站获取相关信

    息。

    风险提示:

    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发售。

    本基金为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本基金的总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持

    有期限不少于 3 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年提前终止的情况除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

    有规定的除外。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满三年后,发起资金提供方将根据

    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持有,届时,发起资金提供方有可能赎回认购的本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赎回基金份额,因此,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错过

    某一开放期而未能赎回,其份额将转入下一封闭期,至下一开放期方可赎回。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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