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剩余财产第三次分配的公告

    打印

    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剩余财产第三次分配的

    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旗下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本基金基金合同,大

    会决议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生效,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 2018 年 12 月 4 日。

    本基金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至 2018 年 12 月 7 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第一次清算,并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

    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126 号)。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对《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报告》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支付了

    首笔清算款。

    本基金自 2018 年 12 月 8 日至 2019 年 3 月 11 日期间进行了基金财产第二次清算,并于

    2019 年 4 月 28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清算备案

    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976 号)。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对《九泰

    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清算报告》进行了公告,并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支

    付了第二次清算款。

    2019 年 3 月 12 日至 2019 年 8 月 5 日,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完成了对全部股票资产的

    变现,并于 2019 年 9 月 17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清算备案的回函》(机构部函【2019】2302 号)。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刊

    登了《九泰久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第三次清算报告》,并将进行本基金剩余财产的第三次分配暨最后一次分配,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本次剩余财产分配安排

    根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及第三次清算报告的相关规定,本次应分配的剩余财产共

    计人民币 235,415,095.44 元,自本次清算期结束日次日 2019 年 8 月 6 日(含)至基金剩余

    财产分配日前一日 2019 年 9 月 26 日(含)的银行存款、存出保证金产生的利息亦归全体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该利息已计入前述剩余财产金额中。将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以现金方式进行分配,分配过程中产生的尾差亦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上述资金将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具体以托管人实际划出之日为准。

    为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便于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剩余全部资产,基金管理人将于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以自有资金划入托管账户,用以垫付截至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未变现的应收利息(不含清算款划款日当日的应收利息)。基金管理人所垫付的资金以及自基金剩余财产分配日起孳生的利息将于清算期后返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 2019 年 9 月 27 日将本次清算款自本基金托管账户划至本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清算账户,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于当日从注册登记机构清算账户将清算款划至各销售机构。各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清算款划至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的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安

    排为准。

    二、关于第三次请算的清算费用的说明

    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定第三次清算结束日为 2019 年 7 月 18 日,并以该日为基准日

    组织了第三次清算工作,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于 2019 年 7 月 30 日协调各方完成了本

    基金的第三次清算报告及相应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清算件的制作,并拟在未能变

    现的基金剩余财产变现后进行第四次清算。2019 年 7 月 31 日,市场上出现新的交易对手

    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就交易未减持股票事宜进行接洽。经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内部协商,从保护持有人利益角度出发,为了尽早将基金剩余财产分配给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达成一致并于 2019 年 8 月 2 日以大宗交易的形式完成了本基金持有的所有未减

    持股票的交易。

    基于上述因,本基金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决定重新调整第三次清算程序,以 2019 年 8 月5 日为第三次清算结束日,并重新制作第三次清算报告及相应的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上述情形导致相关中介机构的工作量增大,因此本次清算期间的清算费用较第一次、第二次清算的清算费用要高,本次清算期间共发生清算费用为 50,000.00 元,其中:律师费用为20,000.00 元,审计费用为 30,000.00 元。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因此,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9 年 9 月 26 日终止。

    剩余财产分配完毕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账户注销等业务。投资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了解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