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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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基金简称 华泰保兴吉年福

    基金主代码 00552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7 年 12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

    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19 年 8 月 12 日

    赎回起始日 2019 年 8 月 12 日

    注:(1)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2)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

    2 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

    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起或每一开放期结束

    之日次日(含该日)起 3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

    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每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

    第一个工作日(含该日)起五至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

    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

    其他业务。开放期未赎回的份额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封闭期。

    本基金的第六个封闭期为自 2019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8 月 11 日止。本基金第六次办

    理申购、赎回业务的开放期为 2019 年 8 月 12 日至 2019 年 9 月 6 日,共二十个工作日。本

    基金第七个封闭期为自 2019 年 9 月 7 日起 3 个月后对应日的前一日(含该日)。如该对应日

    不存在对应日期或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赎回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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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

    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2)开放时间

    本基金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 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 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 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和业务规则以其他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

    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

    算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1.0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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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因红利再投资而产生的基金份额,不收取相应的申购费

    用。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0.30%

    100 万元(含)至 300 万元 0.20%

    300 万元(含)至 500 万元 0.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申购费用的收费方式,并

    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业务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但若投资人在该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届时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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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6)当发生大额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 份基金份额。

    4.2 赎回费率

    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人收取 1.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大于等于 7 日但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 0.10%的赎回费,

    并将赎回费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日以内 1.50%

    7 日(含)至 30 日 0.10%

    30 日(含)以上 0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或赎回费用的收费方式,并

    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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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

    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或转出等。

    (2)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业务申请且登记

    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赎回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赎回业务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赎回的份额以及最

    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和本基金的总规模限

    额,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6)当发生大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公平性。具体处理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

    名称: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 4306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88 号金茂大厦 4306 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平

    成立时间:2016 年 7 月 26 日

    联系人: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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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021)80299058

    传真:(021)60963577

    客户服务电话:400-632-9090(免长途话费),(021)80210198

    网址:www.ehuataifund.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暂无场外代销机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

    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5.2 场内销售机构

    无。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每个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销售。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

    金的详细情况,敬请详细阅读刊登在《证券时报》和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的《华泰保兴吉年福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件,投资人还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或相关销售机构阅本基金相关法律件或资料。

    (3)对位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及希望了解本基金其它有关信息的投资人,

    敬请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 400-632-9090 , 免长途话费 )或网站

    (www.ehuataifund.com)询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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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有关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规定若有变化,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5)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情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相关法律件,关注基金的投资风险,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华泰保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 年 8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