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洪磊: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

    来源: 证券日报 作者:王明山

    摘要: 本报见习记者王明山“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来,以母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获得空前发展,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协会也一直在努力探索私募基金行业现代治理之路,积极推动

      本报见习记者 王明山“2013年新《基金法》正式实施以来,以母基金为代表的私募基金获得空前发展,已经成为现代金融体系中直接融资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协会也一直在努力探索私募基金行业现代治理之路,积极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指引》出台。”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年中国母基金百人论坛上作出如上表示。

      洪磊指出,私募基金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推动创新型企业持续成长的关键性力量:截至2017年年底,私募基金管理人达到22446家,实缴规模达到11.1万亿元,过去3年年化增长率分别为64.4%和95.3%;各类私募基金持有A股市值达到9735.16亿元,已经成为继公募基金、保险资金之后的第三大机构投资者;在IPO和新三板挂牌企业中,获得私募股权或创投基金投资的企业数量占比超过60%。

      洪磊称,“4年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一直在努力探索私募基金行业现代治理之路。从业务本质和运作特征出发,在行业自律层面落实功能监管要求,守住行业本质,维护市场竞争,推动制度优化,营造良好生态是协会努力的方向”。

      洪磊认为,“信用是一切金融活动的基石,更是资本市场监管的核心。基于受托人义务的信用约束是整个基金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市场化信用制衡机制,让市场主体的自我信用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他特别提到,要积极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指引》出台。完善私募会员和非会员登记机构“诚信信息”公示内容,将信用公示与自律检查、投诉调解、自律处分联动,推动信用管理成为行业自律管理的核心机制。

      洪磊进一步指出,希望协会能够与工商部门之间建立工商注册与登记备案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与信用核查,从源头防范私募基金沦为非法集资的工具;同时,敦促已完成工商注册但未完成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尽快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对长期未登记备案的私募基金予以清理。

      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高质量经济增长,是私募基金未来发展面临的核心问题。正确理解私募本质,全面推进功能监管,全面优化资本市场税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为此,洪磊在论坛上进一步明确了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方向:一是,要从私募本质出发,正确认识私募基金在资金来源与使用上的客观规律;二是,在自律层面推进功能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律的关键是规范和完善登记备案标准,让各类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得到有效管理,避免风险外溢;三是,做好投资者教育,培育更多合格投资者;四是,《基金法》是包括私募基金在内的资产管理行业大法,各类公私募基金应当遵守行业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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