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四章第五节“指数熔断”(征求意见稿)

    来源: 采编 作者:佚名

    摘要: 4.5.1【熔断触发条件】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

      4.5.1【熔断触发条件】 沪深300指数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股票等相关品种的竞价交易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暂停(以下简称“指数熔断”),并向市场公告:

      (一)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30分钟,熔断时间届满后恢复交易;11:30前未完成的指数熔断,延续至13:00后的交易时段继续进行,直至届满。14:30至15:00期间,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首次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5%的,指数熔断至当日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二)沪深300指数较前一交易日收盘上涨、下跌达到或超过7%的,指数熔断至15:00,当日不再恢复交易。

      开盘集合竞价出现上述情形的,于9:30开始实施指数熔断。

      指数熔断的具体实施时间和证券品种以本所公告为准。

      4.5.2 【熔断品种】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品种包括股票、基金、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交换公司债券,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证券品种。

      4.5.3 【指数期货交割日的特殊安排】本所交易日为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的,当日指数熔断时间跨越11:30的,于当日13:00起恢复交易;当日13:00至15:00期间,本所不实施指数熔断。

      本规则所称股指期货合约交割日,是指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证50指数期货、沪深300指数期货、中证500指数期货以及本所规定的其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割日。

      4.5.4【熔断期间的申报和撤销】 指数熔断于15:00前结束的,熔断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

      指数熔断持续至15:00结束的,熔断期间本所交易主机仅接受撤销申报,不接受其他申报。

      4.5.5【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指数熔断结束后,本所交易主机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集合竞价撮合成交,此后进入连续竞价交易阶段。

      指数熔断和熔断结束后的集合竞价期间不揭示虚拟参考价格、虚拟匹配量、虚拟未匹配量。

      4.5.6【复牌时间遇熔断延续】证券复牌遇本所实施指数熔断的,延续至指数熔断结束后复牌,但不属于指数熔断实施范围的证券品种除外。

      4.5.7 【大宗交易】指数熔断至15:00的,相应证券品种当日不进行大宗交易。

    关键词:

    熔断,指数,交易,00,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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