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可先批准设立后现场检查

    来源: 采编 作者:佚名

    摘要: 【证监会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可先批准设立后现场检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了证监会正在推进的多项工作,包括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

      【证监会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 可先批准设立后现场检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了证监会正在推进的多项工作,包括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中国证券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15日介绍了证监会正在推进的多项工作,包括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优化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

      邓舸表示,证监会在《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框架下,调整基金公司设立审批程序,由现行的申请人先组建公司、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后再批准设立的做法,改为证监会先批准设立、申请人组建公司并通过证监会现场检查后再开业。下一步,将继续积极稳妥推进基金公司设立审批工作,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提升监管的有效性。

      此外,证监会正在组织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相关立法程序尚需一定时间。为保障过渡期内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实施与“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有效衔接,方便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证监会发布了关于过渡期内落实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公告。

      公告明确,对于已办理或者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按照证监会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信息报告、信息保存等相关义务时,应当以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为准,不再要求提供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明;对于未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登记制度改革过渡期内应当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邓舸介绍,证监会近日就修订《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旨在更好地建立健全期货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降低市场运行成本。针对已经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做出如下修订:一是删除关于保障基金规模具体标准的规定,将保障基金总额足以覆盖市场风险设定为暂停缴纳的情形之一;二是对保障基金的缴纳比例仅作原则性规定,通过与财政部联合发布配套通知的方式,明确下调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即期货交易所的缴纳比例由手续费的百分之三降低为百分之二,期货公司的缴纳比例由代理交易额的千万分之五到十降低为亿分之五到十;三是保障基金的缴纳方式由按季度缴纳调整为按年度缴纳。

      此外,证监会日前就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结合海航基础重组上市方案近日获得审核通过的情况,邓舸指出,对新旧《重组办法》的过渡期安排,以股东大会为时点新老划断,即修改后的《重组办法》发布生效时,重组上市方案已经通过股东大会表决的,原则上按照原规定进行披露、审核,其他按照新规定执行。

    关键词:

    证监会,基金,公司,设立,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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