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欣泰案作出处罚 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虚假信息

    来源: 采编 作者:佚名

    摘要: 【证监会对欣泰案作出处罚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昨天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

      【证监会对欣泰案作出处罚 兴业证券出具的保荐书存虚假信息】中国证监会昨天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钱江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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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证监会昨天召开例行发布会,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表示,近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所涉中介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欣泰电气案

      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

      兴业证券作为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在推荐欣泰电气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未对欣泰电气应收账款和银行存款情况进行审慎核查,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财务自查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同时,未审慎核查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未发现招股意向书和招股说明书中的有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

      案发后,兴业证券和相关人员能够配合调查,积极研究制定先行赔偿方案,将补偿投资者相应的投资损失。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对兴业证券给予警告,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撤销证券从业资格。此外,证监会决定对保荐代表人兰翔、伍文祥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兴华所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

      依据证券法,证监会决定对兴华所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王权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此外,证监会决定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全洲、杨轶辉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签字注册会计师王权生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对新华都信披违法案

      证监会也有了处罚决定

      在新华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中,2014年5月福建省怡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福建怡和)构成新华都关联方后,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福建怡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这一关联交易,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福建怡和与新华都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方资金往来、并形成关联方资金占用的信息。此外,在2013年、2014年年度报告中,新华都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与泉州绿农贸易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信息以及新华都子公司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与和昌(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补充协议》、《商品房认购补充协议》等重要合同信息;未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在2013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关闭常州奥体店、泰州坡子街店的重要事项。新华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6条和第6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1款规定,厦门证监局决定:对新华都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0万元;对新华都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周文贵等9名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3万元罚款。

      在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案中,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营业部工作人员王向远,私下接受客户周某奇委托买卖证券,以帮助客户融资为目的,操作周某奇、余某凤证券账户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通过上述交易获得交易佣金提成5698.18元。王向远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王向远给予警告,没收王向远违法所得5698.18元,并处10万元罚款。

    关键词:

    证券,新华,证监会,信息,电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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