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类结构化资管产品杠杆料将统一 部分地区已收紧
摘要: 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
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尽管目前只有部分银监局进行了上述窗口指导,但一些证券信托业务人士表示,不排除上述监管政策会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的可能。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表示,“加强同有关部门的监管沟通协调,统一监管规制。信托业务涉及多个领域,这是其业务特点,但这并不意味信托公司可以游离于多个监管部门之外,开辟几不管的交叉地带,实现无序野蛮生长。相反,信托公司凡涉及证券、股票投资业务的,都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部分地区杠杆比例收紧
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消息显示,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部门此番监管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业内人士表示,银监部门此次进行窗口指导,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1降至1:1,与证监体系下资管产品杠杆比例要求一致。
值得关注的是,对于信托公司而言,上述杠杆比例限制不同在客观上形成“政策红利”。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信息显示,近期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正在回暖。某大型信托公司证券业务负责人坦言,此前由于转接PB系统进展缓慢、信托收费较高、风控要求等原因,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成为开展结构化证券业务的主流,今年以来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一直较为冷清。但7月份以后,前来咨询这一业务的客户明显增多。一位证券信托业务人士说:“在信托这边可以做到2:1,但在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那边只能是1:1,这个差距还是蛮大的,所以不少私募现在就想转到信托这边来做”。
伴随着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开始回暖,相关业务费率也随之“水涨船高”。一家私募基金渠道人士就透露,证监会7月14日公布前述文件,仅仅几天以后,就有信托公司涨了一倍的费率。前述证券信托业务人士也坦言,近期,自己公司的结构化证券信托业务费率也有所上调。
监管政策料将统一
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目前只有部分地区的银监局进行了上述指导,另有多家不同区域的信托公司相关人士透露,他们尚未收到相关监管文件或指导,仍可开展2:1杠杆的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此外,亦有西部某信托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早在58号文下发之初,该地银监局就要求此类业务杠杆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若开展2:1杠杆比例的业务,需具体业务具体沟通。
不过,不少证券信托业务人士开始担心,目前结构化股票信托这种“政策红利”可能持续不了多长时间。实际上,目前,股票市场降杠杆的监管导向已经明确。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表示,“加强同有关部门的监管沟通协调,统一监管规制。信托业务涉及多个领域,这是其业务特点,但这并不意味信托公司可以游离于多个监管部门之外,开辟几不管的交叉地带,实现无序野蛮生长。相反,信托公司凡涉及证券、股票投资业务的,都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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