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所明确迷你基金终止上市情形 对分级基金实施更严格条件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赵星巍

    摘要: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2017年

      近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17年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则》),2017年6月2日向公开向市场征求意见,7月2日截止。

      据上证所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则》重点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明确了迷你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和处理程序,加强自律监管和防范基金风险,加强投资者保护、完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优化业务办理。

      明确迷你基金终止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第一财经记者梳理发现,《规则》首次明确了迷你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和处理程序,完善了基金终止上市相关安排。

      具体来看,迷你基金终止上市的触发条件为,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持有人合计少于1000人或者规模合计低于5000万份,且在1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除分级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于1000人,且在60个交易日内未消除的。

      而当分级基金基础份额和子份额持有人合计少于1100人或者规模合计低于5500万份;或除分级基金以外的其他基金持有人少于1000人时,基金管理人也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报告并持续发布基金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相关情形消除或者基金进入终止上市程序。

      处理程序方面,为保证基金终止上市业务的平稳实施、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规则》增加了终止上市观察期和持续的信息披露与风险提示公告要求,并引入分类监管的思路,对分级基金实施更严格的退市条件。

      《规则》显示, 基金终止上市实施方案应当在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后的90个交易日内完成,上证所在收到完备的终止上市申请文件后15个交易日内,依据上市委员会意见作出是否同意终止上市的决定。

      同时,上证所会员也被要求在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则》规定发布相关风险提示公告当日,或根据上证所要求,通过电话、短信、微信、行情系统等多种渠道,及时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加强投资者保护

      记者注意到,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7年)》的基础上,《规则》新增了第六条,规定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上市时应当有符合上证所规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安排;基金管理人及会员应当加强上述基金的投资者保护和教育。

      另外,《规则》进一步严格了基金上市条件,新增第七条第二款,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同时,《规则》也优化了相关业务办理,如简化了基金上市申请材料,缩减了上市申请的办理时限,大幅精简了信息披露章节的内容。

      具体来看,修订后的“信息披露”章节仅保留了9条内容,分别从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内容、监管、要求、格式、渠道、规范性、联系人等方面进行规定。而原基金份额上市需提供的11项文件被简化为4项,基金上市申请的办理时限也被予以缩减。

      《规则》还强调应加强基金行业自律监管,防范基金风险。基金运作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上证所报告,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对违反《规则》的相关人员,增加自律监管措施。

      (:DF314)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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