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9月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1年同业存单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央行:明确同业存单期限不超1年对市场影响不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

      央行:明确同业存单期限不超1年对市场影响不大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7〕第12号

      为引导同业存单市场规范有序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将《同业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20号公布)第八条“固定利率存单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601229)[股评]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期限原则上在1年以上,包括1年、2年和3年”的内容修改为“同业存单期限不超过1年,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年,可按固定利率或浮动利率计息,并参考同期限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定价”。本公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自2017年9月1日起,金融机构不得新发行期限超过1年(不含)的同业存单,此前已发行的1年期(不含)以上同业存单可继续存续至到期。

      中国人民银行

      2017年8月30日

    关键词:

    同业,存单,利率,期限,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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