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服中心启动首例基金合同纠纷支持诉讼状告猛犸资产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本报记者朱宝琛在前期开展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证券支持诉讼工作的基础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拓展支持诉讼案件类型,首次协助“基民”诉讼维权。2017年10月18日,投服中心与聘请的公益律师一同协助投资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在前期开展虚假陈述民事案件证券支持诉讼工作的基础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积极拓展支持诉讼案件类型,首次协助“基民”诉讼维权。2017年10月18日,投服中心与聘请的公益律师一同协助投资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上海猛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犸资产”),请求猛犸资产返还业已提取的业绩报酬人民币261818.18元。目前该案已获受理。

      这是投服中心首次提起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纠纷支持诉讼。

      据介绍,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猛犸资产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基金合同中对“开放日”进行模糊化约定,不合理计提业绩报酬。2015年3月份,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猛犸资产、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猛犸金色收获1号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合同》。2015年6月份,猛犸资产以扣减投资者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方式提取业绩报酬,扣减产品份额193939.39份,对应当日市值261818.18元。猛犸资产将仅能办理申购、不能办理赎回的日期曲解为“开放日”,进而在业绩报酬结算日(开放日的前一个交易日)对尚在封闭期内的基金不合理提取业绩报酬,扣减投资者所持有的产品份额,以契约自由之名行权益侵害之实。

      投服中心以维护投资者利益为己任,适时介入,以支持诉讼方式协助投资者拿起诉讼武器保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猛犸资产采取了扣减产品份额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即扣减产品份额,保持基金单位净值不变。但猛犸资产在基金合同签订与履行的全过程中均未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签订合同前,猛犸资产并未就业绩报酬计提条款与投资者进行协商或进行特别风险提示。签订合同后、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向投资者发送的告知短信中仅仅包含基金净值的正常波动信息,并无基金份额变化或业绩报酬提取情况,投资者无法及时获知其所持有的基金资产被扣减基金份额以及被提取业绩报酬。

      据介绍,不同于以往投服中心所发起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案件支持诉讼,本案是投资者与私募基金公司围绕计提业绩报酬条款所发生的基金合同纠纷,此前尚无同类型司法判例,因此存在一定诉讼风险。本案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采用的侵权方法较为隐蔽,是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合同中模糊约定相关计提业绩报酬条款,在投资者不能赎回的基金封闭期内对基金资产的浮盈部分提取业绩报酬,又辩称其行为是行业惯例,给诉讼准备工作造成了诸多困难。投服中心为此多次与基金托管人兴业证券(601377) (601377)及投资者沟通,梳理讨论案情,核实案件细节,并多次组织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座谈论证,扎实准备各项诉讼工作。投服中心聘请上海市道恒律师事务所王荣律师与工作人员共同制定诉讼方案,支持投资者对猛犸资产提起诉讼。

      投服中心支持投资者对猛犸资产提起诉讼,既能遏制私募基金业基金管理人违反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随意提取业绩报酬,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乱象;也能鼓励其他受损“基民”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强烈的示范意义。

      (:于振冬 HF103)

    关键词:

    基金,投资者,资产,诉讼,猛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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