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纤益不配合私募现场检查 法定代表人遭谈话
摘要: 原标题:杭州纤益不配合私募现场检查法定代表人陈明圆遭谈话互联网北京10月14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近期,浙江证监局在对陈明圆担任法
原标题:杭州纤益不配合私募现场检查 法定代表人陈明圆遭谈话
互联网北京10月14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关于对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显示,近期,浙江证监局在对陈明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陈明圆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陈明圆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点到浙江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据互联网记者查询,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15日,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公司股东为:深圳前海沃之森实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7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70.00%;熊晨认缴出资额300万人民币,持股比例30.00%。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开展私募基金业务情况进行统计监测和检查,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取有关措施。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陈明圆:
近期,我局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和安排,开展2019年私募基金专项检查工作。在对你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杭州纤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检查过程中,我局发现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于2019年8月23日上午9点到我局(杭州市文三路90号1号楼三楼)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8月12日
私募基金,督管,投资基金,暂行办法,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