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发布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规定 重点监管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等事项

    来源: 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一灵

    摘要: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规定重点监管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等事项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

      原标题:上交所发布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规定 重点监管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等事项

      11月24日,上交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指引》着眼公司、事项“两区分”,突出监管重点,实施差异化监管安排。根据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等确定重点监管公司,根据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确定重点监管事项,以明确“管少”的范围。

      紧盯重点公司重点事项

      分类监管是上市公司持续监管的基本方法。在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中,上交所的监管重点涉及重点公司和重点事项两个维度。

      重点公司方面,上交所将4类公司纳入范围,对其信息披露事项进行重点关注。主要包括股票被实施风险警示、年度信披评价为D、年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年度内控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等。整体来看,这类公司风险集中、家数较少,一直以来是市场和监管重点关注的对象,对其重点监管,符合市场期待和实践情况。

      重点事项方面,主要包括“财务信息或重大事项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关联交易等形式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利用信息披露炒作概念,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投资决策”等8项。

      上交所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无论是4类重点公司还是8类重点事项,都是市场实践总结出来的。《指引》的出台更多偏向于指引性,告诉市场哪些是重点关注的,上市公司要往规范运作的方向走。”

      上交所表示,对于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公司和事项,将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管精管好。对于未纳入重点监管范围的正常公司和事项,上交所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实行事后审核,并重点做好其日常信息披露和业务办理的服务支持。

      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

      在资本市场中,交易所是监管方,也是服务方。近年来,上交所一直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寓监管于服务。《指引》除了立足监管,也着眼于服务,推动提升公司信披有效性、增进融资便利度。

      在分类监管中,这一理念依旧保持,服务内容丰富。《指引》显示,上交所向上市公司提供政策咨询、市场培训、并购重组、再融资、股权激励、创新产品等专项业务支持,支持上市公司积极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深化市场沟通,推动上市公司提高行业信息披露质量、加强同行业交流。

      同时,上交所为全体上市公司依法依规开展资本市场活动提供支持,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需求,提供针对性服务。例如,对于最近一个年度信披工作评价结果为A或B的公司,支持其根据实际情况简化信息披露要求,对符合规定的支持申请适用中国证监会再融资、并购重组快速审核通道。对于最近一个年度信披工作评价结果为C或D的公司,提供针对性服务,重点引导和支持其规范运作、化解风险、提升信息披露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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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信息披露,上交所,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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