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络铸龙创投基金违规收警示函 连续2年未报送财报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作者:佚名

    摘要: 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银川商络铸龙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

      中国证监会宁夏证监局昨日公布的关于对银川商络铸龙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银川商络铸龙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商络铸龙创投基金)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宁夏证监局决定对商络铸龙创投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

      资料显示,商络铸龙创投基金成立于2012年2月17日,注册资本100万,经营范围包括从事非证券股权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投资管理咨询服务(依法需取得许可和备案的项目除外,不得非法集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公司大股东为北京商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90%,天津爱辉世源科技有限公司持股10%。

      相关法规:

      《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宁夏证监局关于对银川商络铸龙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银川商络铸龙科技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年未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及自律监管规则,加强内部管理和合规运作,并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你公司的合规经营运作情况。

      你公司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宁夏证监局

      2020年11月23日

    关键词: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

    审核:yj22427 编辑:yj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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