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财嘉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中基协拟取消其会员资格
摘要: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对于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嘉盈)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因中财嘉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协会拟取消中财嘉盈会员资格。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发布对于北京中财嘉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嘉盈)的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因中财嘉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协会拟取消中财嘉盈会员资格。
经查,中财嘉盈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中财嘉盈未配合协会的自律检查工作,未按要求对协会的自律检查问题予以答复。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条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的规定,协会拟作出取消中财嘉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相关法规: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工作,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检查规则(试行)》第二十五条:检查对象应当配合检查组的自律检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检查所需材料及相关信息。对于不配合的检查对象,基金业协会可以根据《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对其实施相应纪律处分。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措施,并通过网站公开相关违法违规信息。会员及其从业人员涉嫌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章程》第六条第三项:(三)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第四条: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协会会员分为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
《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对会员、在基金业协会登记机构、产品备案机构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
(一)谈话提醒;
(二)书面警示;
(三)要求限期改正;
(四)缴纳违约金;
(五)行业内谴责;
(六)加入黑名单;
(七)公开谴责;
(八)暂停受理或办理相关业务;
(九)要求其他会员暂停与其的业务;
(十) 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十一)暂停会员资格;
(十二)撤销管理人登记;
(十三)取消会员资格;
(十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形式。
纪律处分,基金业,证券投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