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逸信基金被责令改正 未按约定披露旗下基金季报
摘要: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未按《逸信合富2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逸信合富2号基金(以下简称合富2号)季度报告
近日,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关于对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按《逸信合富2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逸信合富2号基金(以下简称合富2号)季度报告。
二、公司合富2号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投资者数量错误。
三、公司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合富2号再次展期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延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广东逸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近期,我局对你公司有关情况进行了核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公司未按《逸信合富2号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披露逸信合富2号基金(以下简称合富2号)季度报告。
二、你公司合富2号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投资者数量错误。
三、你公司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合富2号再次展期的重大事项。
四、你公司延迟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重大事项。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方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后30日内将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及相关责任人的书面检查报送我局。我局将视情况对你公司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9月9日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