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经理与基金公司对簿公堂:一起由新基金报送申请引发的劳动纠纷
摘要: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原华宸未来沪深300基金经理王宇与华宸未来基金公司的一段往事。根据判决书显示,虽然看上去是一起劳动纠纷,王宇认为华宸未来基金公司克扣工资,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二审民事判决书,揭开了原华宸未来沪深300基金经理王宇与华宸未来基金公司的一段往事。
根据判决书显示,虽然看上去是一起劳动纠纷,王宇认为华宸未来基金公司克扣工资,但华宸未来基金公司却诉称,王宇在申报基金过程中只为自己考虑,先行报送由其负责的“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导致另一基金发行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不过最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华宸未来基金公司的主张缺乏充足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应支付王宇工资的差额部分。
一起由新基金报送申请引发的劳动纠纷
时间回到2012年,王宇与华宸未来基金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2年6月20日至2014年6月19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宇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每月基本工资是税前5万,另有房贴、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费用。
此后,华宸未来基金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发行“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及“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基金”两只发起式基金,并聘请王宇为“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经理,而王宇任职的金融工程部的岗位职责就是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述两产品申请材料。
华宸未来基金诉称,王宇在操作过程中为其自己考虑,不向公司报告申请募集的基金原则,即“只有待第一只基金发行后才能申报第二只”的规定,谎称可以同时报送,致使公司同意先行报送王宇负责的“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结果导致另一基金发行时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华宸未来基金认为王宇所任职部门未能勤勉尽职,并根据公司中心工作和业务发展需要,于2013年6月7日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将王宇所任职的金融工程部调整为投研部下属的二级部门,并免去王宇金融工程部总监职务,王宇的薪酬待遇自2013年7月起调整为按相应二级部门基金经理发放。
记者注意到,调整之后,王宇每月月工资变成为3万元,取消了房贴,其它补助费用也有下降。王宇辩称发现之后即提出异议,华宸未来基金表示年底会补足,但没有补,2014年4月华宸未来基金登报免除王宇基金经理职务,2014年4月27日王宇以华宸公司克扣工资等为由,书面告知与华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华宸未来基金败诉
2014年5月7日,王宇至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华宸未来基金公司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27日期间工资差额、2013年至2014年期间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并办理退工手续等。
对此,该仲裁委作出裁决:由华宸未来基金公司支付王宇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27日期间税前工资(含补贴)差额23.35万元,并裁决华宸未来基金公司为王宇办理退工手续,对于王宇其余请求则未予支持。华宸未来基金公司不服部分裁决,遂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查明认为,2013年7月起华宸未来基金公司未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单方调整了王宇的工资待遇并免去其金融工程部总监职务,而王宇从事的工作内容并没有变化,华宸未来基金公司因将王宇所任职的金融工程部调整为二级部门就相应降低王宇工资待遇显属不当,华宸未来基金公司主张的调整理由并没有有效依据提供,故对于其主张不予采信,华宸未来基金公司应按王宇原工资待遇标准予以补足。
一审法院判决后,华宸未来基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不过经二审法院查明,华宸未来基金公司的主张缺乏充足证据佐证。华宸未来基金公司无证据证实已告知王宇调整岗位及降低薪酬并与王宇达成一致,亦未能举证大幅降低王宇薪酬存在充分合理性及必要性,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华宸未来基金公司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并判令该公司支付王宇2013年7月1日至2014年4月27日期间的税前工资差额无不当。
记者注意到,王宇此前管理的华宸未来沪深300指数增强基金,也早在2016年4月就因为规模仅剩余0.15亿元而触发了合同终止条款,最终以清算告终。而华宸未来基金公司认为受到影响的另一只基金--华宸未来信用增利债券型基金,后来转型为华宸未来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截至今年6月底,该基金的规模也仅有1.3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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