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青鸟基石被责令改正 未按约定披露基金信息
摘要: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对北京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一、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冷静期及回访工作、让渡私募基金管理权等问题,
近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布对北京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冷静期及回访工作、让渡私募基金管理权等问题,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二):(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信息披露规则由基金业协会另行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北京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46号
北京青鸟基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一、存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开展冷静期及回访工作、让渡私募基金管理权等问题,未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同一私募基金按照不同投资金额分设不同收益特征的基金份额,存在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问题。
三、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信息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十三条(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择机对你公司的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9月24日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