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多利财富2宗违规被责令改正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
摘要: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4号)显示,根据工作安排,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
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日前公布的《关于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4号)显示,根据工作安排,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风险评估确认书填写不完整,无法说明投资者与其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六、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青岛证监局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14号
青岛获多利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对你公司私募基金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不到位。你公司私募基金产品的部分投资者其资产证明或收入证明不足以证明该投资者为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部分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风险评估确认书填写不完整,无法说明投资者与其购买的私募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是否匹配。
二、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十一、十二、十六、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于2021年10月2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你公司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青岛证监局
2021年9月23日
私募基金,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