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紫光投资基金收警示函 一私募基金产品未备案
摘要: 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西藏紫光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该公司在管基金—共青城紫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
中国证监会西藏证监局近日发布关于对西藏紫光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查,该公司在管基金—共青城紫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26日完成资金募集后进行对外投资。截至检查日,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对该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报送以下基本信息:
(一)主要投资方向及根据主要投资方向注明的基金类别。
(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资金募集过程中向投资者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应当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公司、合伙等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还应当报送工商登记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采取委托管理方式的,应当报送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托管机构托管基金财产的,还应当报送托管协议。
(四)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业协会应当在私募基金备案材料齐备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告私募基金名单及其基本情况的方式,为私募基金办结备案手续。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紫光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西藏紫光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在管基金—共青城紫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26日完成资金募集后进行对外投资。截至检查日,上述私募基金产品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忠实勤勉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西藏证监局
2021年11月23日
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