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只基金规模不足100万 应强化基金清盘机制强制力
摘要: 每经特约评论员熊锦秋据报道,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有21只基金规模不足100万元,而成立于2019年5月的诺安恒惠基金的规模仅剩1.52万元。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强化基金清盘机制的强制力。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据报道,截至今年三季度末,有21只基金规模不足100万元,而成立于2019年5月的诺安恒惠基金的规模仅剩1.52万元。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强化基金清盘机制的强制力。
2014年《公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41条规定,开放式基金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由此一般认为,200位持有人,以及5000万元净值,为基金“清盘红线”。
诺安恒惠债券基金在2019年三季度其规模就仅剩约百万元。2019年年报披露,报告期内出现基金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积极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方案;2020年年报披露出现同样情形,基金管理人已向证监会报告并在评估后续处理方案。只是直到目前,该基金也尚未清盘,由此看来,基金净值低于5000万元等“清盘红线”,并无强制力,碰上了也不要紧,只要基金公司声称正在研究解决方案,就可持续拖延。
那何种情形需强制清盘?所谓清盘其实就是清算,《证券投资基金法》第82条规定,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这应属对基金清盘的一个强制性规定,也即基金合同终止就需清盘。而第81条规定了基金合同需终止的情形,包括“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等情形,也即出现这些情形,基金才可能需要强制清算。
一般开放式基金存续期是无限长,而基金管理人职责也不会自己轻易终止,因此上述情形中,只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情形,才是决定基金强制清算的主要因素。虽然说,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实践中鲜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推动持有人大会召开、审议终止基金合同事项,也就是说,假若基金管理人自己不撂挑子、不主动召集持有人大会审议清盘事项的话,即便基金资产仅剩几分钱,照样可持续运行。
维持一只迷你基金或袖珍基金的运行成本并不低,单说信息披露,基金年报动辄数百页,各项信息披露还不能出错,其中财报还需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需要投入不少财力,这甚至直接影响到基金净值大小。其实,清盘对基金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都是属于最好的选择。
基金公司之所以保壳,一是担心如果清盘数量太多,对基金公司名誉有影响;二是发行基金新产品流程比较费事,有时甚至难以发行,而留个基金之壳就可备不时之需。但显然,这个做法可能只是对基金公司自己有利,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利,且若出现大量袖珍壳基金,恐怕也对基民投资标的选择也可能会造成困扰。
证券投资基金立法的目的之一,是要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基金清盘相比其继续运行,更有利于基金份额投资者利益,那就应该选择清盘。不管是设立基金,还是运作基金,其根本目的是为了持有人资产增值,而不是为了基金公司实现其自身利益,这也应该算是制订基金强制性清盘制度的基本遵循。
笔者建议,对《办法》)第41条规定的所谓“清盘红线”,要增强其强制力。可以规定,如果开放式基金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应责令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限期解决,限期解决后持有人不得低于四百人、或净值不低于8000万元,否则就应强制终止基金合同并清算。由此众多袖珍基金就将大规模强制退出,从而真正实现基金的优胜劣汰,有力保护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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