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变更未及时披露,益民基金遭证监会立案调查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益民基金3月25日披露的基金年报显示,因该公司2018年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未及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益民基金3月25日披露的基金年报显示,因该公司2018年未及时披露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事项,未及时报送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报告,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调查事项不涉及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业务。

      公开信息显示,2018年,益民基金时任董事长翁振杰、总经理黄桦于9月10日离任;康健则于5月8日、9月10日分别任职该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一职,后于2021年12月30日离任。

      值得注意的是,黄桦曾因工资纠纷将益民基金告上法庭。

      据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黄桦于2016年1月1日入职益民基金公司并担任总经理,约定月薪12万。2018年12月27日,黄某以益民基金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双方因此发生诉讼。

      针对双方争议最大、金额达171万余元的工资差额问题。黄桦提出其每月基本工资及绩效总额共计15万元,但其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发放的工资标准为每月12万元,2018年1月到8月发放的工资标准为每月7.5万元。

      益民基金方则认为,黄桦任职期间表现极差,在行业全部105家公募基金平均资管规模涨幅51.83%的情况下,黄桦任内资管规模则下降45.81%。益民基金2016、2017、2018年度净利润亏损分别达1662.28万元、774.35万元、960.02万元。

      另外,黄桦还因风险控制等问题收到北京监管局的警示函。因此,黄桦不享有包含绩效工资在内的15万元工资,其工资应为12万元。

      在二审中,黄某提交了新的证据,包括周姓董事关于益民基金2017年度合规报告的审阅意见、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明益民基金存在的问题是多年积累的,不应归结于黄某一人。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2018年1月至8月之间并无证据显示双方就薪酬降至7.5万元达成一致意见,益民基金应支付其工资差额36万元。而2018年9月1日至12月27日,黄桦未被安排工作任务,处于待岗状态,益民基金无需支付其工资差额。

      此外,因黄桦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益民基金应支付其经济补偿76203元,并按一审判决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报销款,包括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27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3401.73元,以及2018年度报销款26749.93元;综上,二审判决益民基金总计赔付黄桦516354.66元。

      益民基金成立于2005年12月1日,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注册地为重庆市。大股东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资6500万元,股权占比为65%,中国新纪元有限公司出资3500万元,股权占比为35%。

      据wind数据显示,益民基金旗下共有基金经理2人,基金产品6只,管理规模为14.38亿元。

    关键词:

    益民基金,黄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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