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任职要求来了!公司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离职,接任者需符合相关规定
摘要: 今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以下简称《指引》),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
今日,证监会发布《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以下简称《指引》),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问题做出进一步规定。
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时,就曾发布过《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而与当时的规定相比,这次的《指引》调整了对于新设基金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部分任职条件。此外,原来规定的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离职,调整为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对新设基金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列出四项条件
犹记得今年2月份时,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其中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需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还有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两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今日,证监会对这两款规定内容的适用问题做了更详细的说明,并发布了《指引》。其中对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列了四项条件。
具体而言,一是,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是,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两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两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两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两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
三是,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两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满两年;3、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两年;4、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
四是,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
多家新基金公司近两年屡现高管变更
记者注意到,在2019年3月时,证监会也曾制定《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其中对于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同样提出了任职要求。
而对比当时的任职要求,这次的《指引》中做了一些调整,比如原来对于总经理的符合条件中,还有另外两点,分别为: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两年;或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两年。而此次这两点已删除。
还有对于督察长的任职要求,原来的符合条件中也有两点内容在此次删除了,分别为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满两年;或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两年。
而最大的变化是,原来规定的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原则上两年内不得离职,此次调整为拟任总经理、督察长自公司开业之日起两年内离职的,接任人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部分新基金公司的高管在获批或成立的前两年就有发生变更,有的还不只一次。比如2021年刚批准设立的富达基金,拟任总经理何慧芬在获批之后不久就离职了,近期才刚任命黄小薏为中国区董事总经理。
还有2020年3月成立的瑞达基金,2020年底,原总经理徐剑钧就因个人原因离任,到了2021年7月,原督察长张恩源也因个人原因离任。可见短短不到两年,总经理和督察长都发生了变更。
督察长,部门负责人,满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