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发布《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 (试行)》 要求基金公司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摘要: (记者李海媛)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中基协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
(记者 李海媛)为完善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推动建立行业声誉约束机制,维护行业形象和市场稳定,中基协制定了《基金管理公司声誉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试行)》),并于6月17日正式发布。该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指引(试行)》共计28条,分为5个章节,主要包括声誉风险管理职责、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自律管理等内容。
在声誉风险管理职责方面,《指引(试行)》明确声誉风险管理整体框架以及各级组织责任。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管理层、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责任和义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团队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工作,并由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
而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方面,则明确了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指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声誉风险管理制度以及相关机制,并明确具体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并指定新闻发言人,应当完善新闻工作、舆情监测和分析、评估、追责以及信息保存机制。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保存声誉风险事件情况、应对措施、处理结果等信息,相关信息保存期限应不少于五年。
另外,在自律管理方面,《指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在重大声誉事件行为发生后,应履行报告义务;明确中基协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等方式对基金管理公司执行《指引(试行)》的情况进行评估、检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或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中基协将视情况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最后,《指引(试行)》还明确了工作人员定义,是指以公司名义展业的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员工等;明确其他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指引(试行)》执行,金融监管部门及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需要参照《指引(试行)》,对外包、借调等人员进行声誉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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