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土盛唐及方园收警示函 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存漏
摘要: 今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2号、113号显示,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盛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
今日,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网站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112号、113号显示,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盛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
方园于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东土盛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东土盛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违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东土盛唐及方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法规: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及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自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年。
《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持续加强业务管理,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方园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方园:
经查,深圳市东土盛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土盛唐)在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中,存在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妥善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方面材料的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你于2014年12月至今担任东土盛唐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对东土盛唐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依据《私募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2年7月4日
私募基金,管理办法,东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