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募 REITs规则指引发布

    来源: 互联网 作者:佚名

    摘要: 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施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行规范和引导。

      昨日,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施行《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规则适用指引第4号——保障性租赁住房(试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试点发行基础设施REITs进行规范和引导。

      《指引》提出,本指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资产支持证券,是指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基础设施项目,且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规定的基金产品及资产支持证券。

      原始权益人应当为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独立法人主体,不得开展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业务。鼓励专业化、规模化的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设施基金试点。原始权益人不得以租赁住房等名义,为非租赁住房等房地产开发项目变相融资,或者变相规避房地产调控要求。

      基础设施项目运营时间原则上不低于3年。运营时间不满3年的,项目应当满足基础设施基金上市要求、符合市场预期、确保风险可控,且已能够实现长期稳定的收益。原始权益人通过转让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取得的净回收资金,应当优先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确无可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可以用于其他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原始权益人应当对回收资金用途作出承诺。原始权益人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方的业务范围涉及商品住宅和商业地产开发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建立并落实回收资金管理制度,实行严格闭环管理,确保净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基础设施补短板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切实防范回收资金流入商品住宅或商业地产开发领域。

      《指引》的发布,是沪深交易所积极推动REITs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过金融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建设的重要举措。一是助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盘活存量资产,促进投融资良性循环。二是促进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域专业化发展。三是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严格落实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要求。四是强调回收资金管理,压实参与机构责任。

    关键词:

    住房,保障性,回收

    审核:yj22427 编辑:yj2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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