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遭责令改正 违规混同股东海银财富
摘要: 互联网北京8月3日讯近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8号、49号显示,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互联网北京8月3日讯 近日,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网站发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2〕48号、49号显示,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其一,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等独立性不足,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财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混同;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负责人及人员接受海银财富泉州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并且部分人员在海银财富相关分支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其二,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周碧香作为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决定对周碧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相关法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强化人员资质管理,确保基金销售人员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未经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确保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的独立性,不得与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混同,不得允许其他任何机构以其名义对外开展业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互联网、公开营业场所等平台或者手机短信、微信等渠道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宣传推介私募基金。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基金销售相关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责令处分有关人员、责令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相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你分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等独立性不足,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财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混同;你分公司负责人及人员接受海银财富泉州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并且部分人员在海银财富相关分支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你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22年8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
关于对周碧香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周碧香:
经查,你在担任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负责人期间,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从业人员、经营场所、信息系统等独立性不足,与母公司的控股股东海银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银财富)及其分支机构存在混同;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人员接受海银财富泉州分公司负责人管理,并且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部分人员在海银财富相关分支机构担任经营性职务。不符合《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二、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个别从业人员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推介私募基金。不符合《基金销售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你作为海银基金泉州分公司负责人对上述行为负有责任。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2年8月1日
基金销售,海银,中国证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