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出台重磅文件,首次明确投教列入监管评价指标,明确组建投教讲师队伍,投教严禁娱乐化

    来源: 财联社 作者:佚名

    摘要: 11月26日,中基协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面向全体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征求意见,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11月30日反馈书面意见。

      11月26日,中基协下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投资者教育工作指引(试行)》,面向全体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征求意见,要求公募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11月30日反馈书面意见。

      《指引》共二十二条,是公募基金的投资者教育最为明确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要求基金行业机构积极创新,通过自主运营或非自主运营的渠道及平台,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

      《指引》明确,中基协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将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此外,《指引》还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并要求他们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及专职人员管理、监督投资者教育工作。

      中基协首次明确:投教评估结果列入监管评价指标

      上述《指引》共二十二条,主要包括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定义及适用范围、目标、原则、内容、形式、资源保障及协会的自律管理等。该《指引》参考了IOSCO与OECD发布的《投资者财商核心能力框架》以及EFAMA投资者教育活动指南等境外经验,结合我国公募基金行业实践特点,规定了投教的四个目标、六大原则以及七大领域。

      根据协会通知,该指引的制定,是为了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提升国民金融素养和风险防范意识,构建保护公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良好生态。

      《指引》旨在进一步提高基金行业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认知水平。

      受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覆盖投资者投资全流程,通过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健全投资理念,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纠正投资者行为偏差,提升国民金融素养。

      施教者方面,投资者教育应融入基金行业机构企业文化,上升至公司战略层面,贯穿投资者服务、陪伴始终,切实服务居民财富管理需求。

      渠道宣传方面,基金行业机构应结合自身优势和特点,搭建投教宣传多媒体矩阵,开展投教进三四线、进社区、进企业等“三进”活动。

      《指引》还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将投资者教育纳入企业文化建设,并与公司战略保持一致,并要求他们从制度、组织、人员、流程、经费等方面保障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加强对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管理,并指定高级管理人员、相应部门及专职人员管理、监督投资者教育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指引》第十九条明确,中基协将定期组织相关机构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评估结果作为监管评价、创新业务试点等工作的参考指标。

      此外,《指引》也明确引导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时积极创新,鼓励向行业机构共享制作的投教作品。

      明确投教四个目标和六项原则,提出要有教育讲师队伍

      所谓投资者教育,是指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建立完善相关管理机制和制度流程,面向投资者开展宣传基金政策法规、普及基金知识、传导理性投资理念、揭示投资风险、说明投资者权利义务、引导投资者依法维权等活动。

      根据《指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目标具体包括四项:

      (一)帮助投资者增强投资认知。

      (二)帮助投资者健全投资理念。

      (三)帮助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

      (四)推进将公募基金投资者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投资者教育工作应当遵循七大原则:

      (一)规范性:提供规范、专业的知识信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符合监管导向、公序良俗,严禁娱乐化。

      (二)中立性:不以宣传推销特定机构、特定产品、特定基金经理为目的,不构成投资建议。

      (三)有效性:应当结合投资者关切和行业发展,表达言简意赅、语言通俗易懂、方式喜闻乐见,提升与投资者双向互动的质量。

      (四)普惠性:投资者教育应当坚持面向社会公众,平外传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为各类投资者提供所需的教育服务。

      (五)针对性:面向不同类别的受众群体提供适合其认知水平和需要的知识内容,尤其是做好普通投资者的教育服务工作。

      (六)长期性:普及教育与专项教育相结合,将投资者教育有机融入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持之以恒,长期开展,起到润物无声、潜移默化的效果。

      《指引》还提出,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建设和培养投资者教育讲师队伍,并指定一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应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督促本单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牵头制定投资者教育工作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计划及年度预算;

      (二)定期开展投资者画像调查、研究投资者教育工作需求及存在问题并据此自主或联合开展投教活动;

      (三)组织编纂公司投资者教育材料,并推动相关部门策划、组织及实施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牵头组建本公司投资者教育讲师队伍,牵头并推动相关部门设计、制作投资者教育宣传产品;

      (五)牵头建设、管理和运营投资者教育专区;

      (六)结合投资者的覆盖度、接受度和满意度等维度组织开展本公司投资者教育自评估工作,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投资者教育工作落实开展情况等。

      值得关注的是,地方基金业协会在协会的支持指导下,对所在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进行统筹、协调、指导和支持,协调辖区内投资者教育资源,并根据市场需要及区域内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投资者教育相关活动,推动辖区投资者教育工作信息共享、经验交流、案例剖析等工作有序开展。

      此外,协会将不定期对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检查,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明确针对七个方面培养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素养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协会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投资者教育工作。针对以下领域培养投资者的基金投资素养:

      (一)投资理念:认知风险与收益的关系,科学开展资产配置;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避免频繁申赎、追涨杀跌;树立社会大众养老理财意识,培育成熟养老金融理念。

      (二)投资知识: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基金产品特点,如产品类型、持仓结构、风险特征、交易费用等。

      (三)交易流程:基金账户开立,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业务流程。

      (四)持有基金:基金账户持仓、净值等信息披露查询方式,持续追踪基金表现。

      (五)投资者权利和义务:投诉、维权等投资者权利行使渠道与方法,投资者应当履行“买者自负”的义务。

      (六)投资行为偏差:可能影响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心理或认知偏差。

      (七)防范涉基金领域的金融诈骗:非法证券期货经营外个活动以及非法集资的典型特征、防范措施和案例,投资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公募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市场变化,及时补充和调整投资者教育内容,确保投资者教育内容的时效性。

    关键词:

    投资者教育,公募基金,销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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