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万亏剩1.99万!投资者怒告私募机构,法院这样判…涉事私募已被撤销管理人登记,曾押中不少牛股
摘要: 上百万投资金额短短几年时间亏损98%,投资者将私募机构告了。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李某花100万元购买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产品,
上百万投资金额短短几年时间亏损98%,投资者将私募机构告了。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份民事判决书,投资者李某花100万元购买北京乾元泰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乾元泰和”)旗下一款私募产品,但最终赎回的金额只有1.99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乾元泰和赔偿李某投资本金损失30656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来看看怎么回事。
六年亏了98%
2月3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民事判决书,揭露了某投资者巨亏的故事。
据悉,2015年12月,李某与基金管理人乾元泰和及基金托管人华泰证券(601688)签订《乾元泰和复利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15年12月15日,李某支付基金认购款100万元。2021年12月8日,李某申请赎回全部基金份额,于2021年12月14日收到全部基金赎回款1.99万元,亏损幅度达98%。
李某认为,乾元泰和存在如下违约情形:1、《基金合同》中缺少资金募集阶段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风险评估等内容,乾元泰和未尽到投资者适当性提示义务,未对李某进行问卷调查,未确认李某是否属于合格投资者,未及时向李某披露定期报告及基金净值信息;2、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荐基金时称系首次募集,且未将基金此前的业绩情况向李某披露,乾元泰和在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超越合同约定的止损线进行投资等情况,致使李某损失。华泰证券作为托管人,在明知案涉基金并非首次募集的情况下,向乾元泰和提供基金账户,未尽到托管人义务,与乾元泰和构成共同募集人,应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乾元泰和对此辩称,自复利1号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乾元泰和每周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依据合同约定,基金赎回开放日为每自然月的15日,申购与赎回开放时间为当天9点至15点,自复利1号基金成立至2021年9月27日(2021年9月24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0.3277元)期间,乾元泰和每一周都会向复利1号投资人通过短信方式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后因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宗智病故,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未能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乾元泰和认为,公司仅应承担未及时进行基金净值披露,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请赎回的违约责任,而因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与乾元泰和的违约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据悉,李某自2015年12月认购基金起至2021年9月27日期间,有多次赎回机会,但其一直没有申请赎回及时止损,直至2021年12月基金清盘时才申请赎回。乾元泰和认为,这表示其愿意接受投资的市场风险,因市场风险导致的投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基金份额净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间(对应金额30.66万元),属于因乾元泰和未及时进行基金净值披露导致李某未能及时申请赎回所造成的投资损失,乾元泰和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支持赔偿30.7万元
经过审理后,法院认为,乾元泰和作为基金管理人,未依协议约定对基金净值在0.3277元至0.02114元期间向李某进行及时披露,导致李某损失30.66万元,乾元泰和对此确认并同意进行赔偿,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基金合同》对于投资风险、合格投资者在重要提示、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做了约定,李某均签字确认,故乾元泰和已了解李某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向李某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其作为金融产品发行人已尽适当性义务。对于李某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以乾元泰和未对其进行问卷调查,认为其未尽到适当性义务的意见,法院认为,该办法于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案涉《基金合同》签订于2015年12月11日,即合同签订时该办法尚未施行,故乾元泰和未进行问卷调查的行为并未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对于李某的该项意见,法院不予采信。
李某提出涉案基金并非首次募集,但乾元泰和向李某推荐基金时称系首次募集的意见,法院认为《基金合同》对于基金认购及申购流程均进行了约定,李某购买基金时,基金已经成立,其购买属于申购,李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乾元泰和向其宣称首次募集,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李某提出乾元泰和存在超越合同约定止损线进行投资,但《基金合同》并未约定止损线,法院对此不予采信。李某提出乾元泰和在募集过程中存在擅自挪用基金的情形,但华泰证券提供的托管账户流水显示无上述情形,李某亦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李某的该项意见不予采信。
法院认为,乾元泰和并不存在除未及时披露基金净值之外的违约行为,李某在基金开放期内未对基金进行赎回所致除30.66万元之外的投资本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应由李某自行承担。李某以华泰证券构成违约,要求其与乾元泰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对此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乾元泰和赔偿李某投资本金损失306560元;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事私募已被撤销管理人登记
今年1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拟对乾元泰和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经查,乾元泰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已故,其余高管均已离职;无在职人员,无实际办公场地,不具备开展业务所需的基本设施和条件。中基协拟取消其会员资格,撤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中基协官网显示,乾元泰和成立于2014年5月,在中基协官网登记的12只产品中,目前有9只已清算。
其中,李某购买的私募产品复利1号成立于2015年4月,管理规模区间为0~5亿元。其月报、季报和年报均有多条未披露信息,在2021年第三季度的规模低于500万元。
目前这只产品仍未清盘,运作状态为正在运作。乾元泰和表示,因有一名投资人在国外,始终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故复利1号至今仍有一名投资人未赎回。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托管机构华泰证券的要求,处于存续期内的基金只有在所有投资者全部赎回的情况下才能清算,因此复利1号基金至今仍未清算。从业绩来看,这只产品成立以来亏损了42.4%。
复利1号从成立以后,于2015年重仓科泰电源(300153),位列该股前十大流通股东中,直至2016年中报从前十大流通股东中退出。其间,科泰电源股价区间涨幅达186.47%。
此外,东方财富(300059)网数据显示,复利1号还重仓了亿纬锂能(300014)、美达股份(000782)、恒锋信息(300605)、热景生物(688068)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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