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产品征增值税延至7月执行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刘夏村 徐文擎 曹乘瑜

    摘要: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下发补充通知,表示资管产品运行过程中要交的增值税不再追溯至2016年5月1日,并延缓至2017年7月1日。不过,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正式实施后,仍会对资管行业

      近日,财政部和国税总局就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下发补充通知,表示资管产品运行过程中要交的增值税不再追溯至2016年5月1日,并延缓至2017年7月1日。不过,业内人士认为,该政策正式实施后,仍会对资管行业产生较大影响,例如公募基金的保本产品规模难再大幅增长,固收类信托产品收益率下降而通道业务成本或有较大幅度上升。资管产品征增值税时点延后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文),对营改增过程中资管产品的纳税规则进行进一步明确。

      该文件明确规定,第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第二,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第三,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第四,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值得关注的是,140号文还表示,上述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此前由于资管产品不是法定的纳税主体,因此虽然此前也有文件有各种资管产品的增值税纳税规定,但实际中由于纳税主体的不明确,资管产品并没有纳税。而资管产品不仅要纳税了,还会追溯到2016年5月1日,可能意味着有些已经到期结束的产品,资管公司要自己掏真金白银来交税。因此,这引发资管机构高度关注。

      针对资管机构的顾虑,相关部门近日下发补充通知,明确表示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资管行业面临重大影响

      相比140号文,这份文件相当于该政策不仅不追溯至2016年5月1日,更是延缓至2017年7月1日。不过,业内人士提醒,140号文仍对资管行业有较大影响。民生证券认为,这份文件进一步体现了金融去杠杆的监管决心,与此前挤泡沫、防风险的监管趋势一脉相承。

      某公募基金人士分析称,140号文对“保本收益”做了解释,即“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而判断是否保本,只需看合同是否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而不是依据实际是否可收回本金,更不会牵涉到固定收益还是浮动收益的讨论。他提到,去年开始兴起的银行委外风,其最主要的投向是债券型基金和保本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的产品合同中大概率不会出现“保本收益”的字样,因此暂时不是140号文的冲击对象,但对于保本型产品的影响可想而知。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140号文可能会使固收类信托产品收益率下降、通道类业务费用上升。例如,民生信托近期就发布公告表示,信托项目税费增加,导致可分配收益减少,部分存续项目预期收益率将有所下降。国金证券认为,非银机构由于不能吸收存款,因此较少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所以对非银机构的负面影响较大。假设银行通过信托或者券商资管的通道费为千分之一或千分之二,6%的增值税成本如果按照底层资产每年5%的收益率来计算也有千分之三,相当于通道费变为原来的2倍或4倍,非银机构作为通道的吸引力大大下降。

    关键词:

    产品,增值税,2016,基金,保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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