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 高效权威 投服中心成为证券期货纠纷化解主渠道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周松林

    摘要: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投服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截至2017年底,投服中心通过接受证监会系统转办、法院委托、纠纷当事人申请等方式,登记纠纷案件共5616件,争议金额18亿元。其中,正式受理3325件,调

      证券期货纠纷调解是投服中心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截至2017年底,投服中心通过接受证监会系统转办、法院委托、纠纷当事人申请等方式,登记纠纷案件共5616件,争议金额18亿元。其中,正式受理3325件,调解成功2262件,成功率达73%,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达3.86亿元。投服中心表示,经过近两年的组织建设和实践积累,投服中心已成为一家全国性全市场纠纷调解机构,成为化解投资者与市场机构纠纷的主要渠道,也为设立全国调解中心打下了良好基础。

      调解机制覆盖全市场

      据介绍,我国资本市场已有1.3亿名投资者,间接涉及约3亿人,其中中小投资者占比超过95%。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风险识别和自我保护能力相对较弱,在信息、资金、知识、能力等方面有着天然的劣势,再加上诉讼等司法救济周期长、成本高等因素,中小投资者权益受损后,维权渠道不畅,维权难的问题非常突出。

      投服中心通过遍布全国的调解网络,充分发挥“申请便捷、程序简化、专业权威、效力保证”的调解优势,为广大中小投资者提供免费调解服务,使中小投资者及时获得权利救济和经济补偿。通过提供公益性的调解服务,为中小投资者提供倾斜保护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基本方略在资本市场的具体体现。

      目前,投服中心的调解机制已覆盖全国34个辖区和中基协、新三板范围。按照“有专人、有经费、有场地、有管理”的统一要求,通过委托合作方式设立了33个辖区调解工作站,均具备远程在线调解条件。投服中心通过与各派出机构、行业协会、会管单位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合作,有效打破按地域或按行业调解的分散格局,逐步扩展案件调解范围,目前可以受理调处全市场各类型的投资者业务纠纷案件。从类型上看,从传统的证券、期货纠纷拓展到证券投资基金纠纷、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纠纷、公司股权纠纷和投资咨询纠纷等;从品种上看,从A股和公募基金纠纷拓展到私募基金、新三板股票、资管产品、私募债等;从复杂程度上看,从一般的销售、交易和信息披露纠纷拓展到复杂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融资融券、非标资产托管和国内机构投资境外产品纠纷等。

      2017年,投服中心受理各类证券期货纠纷2428起,已调解成功1661起,纠纷和解获赔金额3.46亿元,分别为前一年的3.5倍、4.4倍和15倍。普通程序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投资者和解获赔金额占全国半数以上,法院委托调解的案件数量和投资者获赔金额占全国90%以上。

      推动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

      投服中心从多方面采取措施、创新机制,以保证中小投资者保护和纠纷化解便捷、高效、权威、公正。首先,投服中心建立了一支高素质的专业调解员队伍。除投服中心及各工作站的40余名专职调解员之外,还聘请了退休法官、高校专家、仲裁员、资深律师、行业专家、自律组织人员等369名专业人士,形成专家调解员库。

      其次,投服中心不断创新调解机制,先后创设了证券期货纠纷单边接受机制、小额裁决机制和无异议确认机制。上述新型调解机制目前已推广至全国18个辖区,涵盖109家上市公司、44家证券期货基金类法人机构以及961家证券期货分支机构,适用金额范围上升到了5万元。尤其是成功探索出“开庭裁决+调解引导”的调解模式,对争议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难以达成和解的纠纷提供了有效解决方案。

      第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调解效力保障机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全国试点调解组织,截至目前,投服中心已与全国16个辖区19家人民法院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纳入各对接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名册,部分建立了设在法院的调解工作室或设在工作站的巡回法庭,明确了纠纷委托委派调解流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以及日常沟通协作机制等。投服中心还不断丰富完善证调、仲调对接机制,与北京、上海主要公证处建立合作,引入调解协议公证、证据保全、资金提存等公证服务;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合作建立仲裁对调解的确认和支持机制。

      下一步,投服中心将在证监会的领导和各方支持下,挂牌成立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立健全适合中国国情、融合多方支持、制度运行顺畅的纠纷调解机制,并推动立法将相应的创新成果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首先,是与原有的行业调解组织、地方调解组织等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调解组织体系,推动整个资本市场纠纷调解的发展。其次,进一步深化实践专业权威的调解新模式。探索建立证券、期货、基金、上市公司等分领域调解专家委员会,加大单边裁决机制(无异议确认机制)适用力度,继续健全诉调、仲调、证调对接工作机制,探索示范判决对调解的促进机制等。第三,借鉴国际经验,积极推动立法工作,对已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行政支持下的投资者救济补偿安排和司法改革成果进行进一步的制度确认,体现对中小投资者的倾斜保护。

    关键词:

    调解,纠纷,中小投资者,纠纷调解,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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