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阳光私募
摘要: 阳光私募阳光私募是指私募基金与信托机构合作向特定投资人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担当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通常拥有证券投资的主导权,而信托公司则发挥监管作用。阳光私募基金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
阳光私募阳光私募是指私募基金与信托机构合作向特定投资人发行的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中,担当投资顾问的私募基金通常拥有证券投资的主导权,而信托公司则发挥监管作用。
阳光私募基金
一般是指私募信托证券基金,主要投资于二级证券市场,与私募股权基金(PE,private equity)重点投资于一级股权市场在投资对象上有所区别。
阳光私募基金是借助信托公司发行的,经过监管机构备案,资金实现第三方银行托管,有定期业绩报告的投资于股票市场的基金,阳光私募基金与一般(即所谓“灰色的”)私募证券基金的区别主要在于规范化,透明化,由于借助信托公司平台发行能保证私募认购者的资金安全。与阳光私募基金对应的有公募基金。
目前,可以说,通过信托形式来借道发行,实在是中国阳光私募的无奈,众所周知,信托属银监会监管,一个证券投资方面的行家,证监会不管,银监会管,这让太多人纳闷。信托公司对于阳光私募而言,仅是提供了一个产品的合法身份,至于客户开发,服务还得阳光私募自己解决。当然,今年《基金法》的修改,或许可解决私募公司的法律身份主体的问题,即能以合伙制企业的方式建立公司制的基金。如果结果真是如此,那么中国私募的元年才真正到来!
信托私募证券基金一般存在两种形式:“结构式”和“开发式”。
阳光私募基金一般仅指以“开放式”发行的私募基金。所谓开放式,即基金认购者需要承担所有投资风险及享受大部分的投资收益,私募基金公司不承诺收益。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盈利模式一般是收取总资金2%左右的管理费和投资盈利部分的20%作为佣金收入,这种收费模式即是俗称“2-20”收费模式(2%管理费+20%盈利部分提成)。这种2-20收费模式是私募基金国际流行的收费模型,着名的美国索罗斯基金,老虎基金,香港惠理基金等都采用这种收费模型。
我国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
目前我国阳光私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合伙、信托、和公司三种形式:
1、有限合伙制
有限合伙企业是美国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我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青岛葳尔等一批有限合伙股权投资企业陆续组建,
2、信托制
通过信托计划,进行股权投资也是阳光私募股权投资的典型形式。
3、公司式私募基金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构,运作比较正式和规范。目前公司式私募基金(如”某某投资公司”)在中国能够比较方便地成立。半开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够以某种变通的方式,比较方便地进行运作,不必接受严格的审批和监管,投资策略也就可以更加灵活。比如: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不过,公司式私募基金有一个缺点,即存在双重征税。克服缺点的方法有:
(1)将私募基金注册于避税的天堂,如开曼、百慕大等地;
(2)将公司式私募基金注册为高科技企业(可享受诸多优惠),并注册于税收比较优惠的地方;
(3)借壳,即在基金的设立运作中联合或收购一家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最好是非上市公司),并把它作为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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