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市首例欺诈发行案有新进展 五洋建设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来源: 互联网 作者:许晓

    摘要: 作为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五洋债违约案近日有了新进展。记者获悉,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为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提供中介服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作为债券市场首例欺诈发行案,五洋债违约案近日有了新进展。记者获悉,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为五洋建设发行的“15五洋债”和“15五洋02”两只公募债提供中介服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与此同时,投资者正追诉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连带责任。对此,德邦证券总裁武晓春向记者表示,“投资者追诉德邦证券,那就向法院起诉,走法律途径。证监会现在正在对德邦证券立案调查,结果还没出来。不管是对发行人、中介机构,还是投资者来说,这件事情都是中国债券市场违约的标杆性事件,最终都要等监管部门相应的定调。作为中介机构,德邦证券将积极协助投资人维护其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在受理个别债券持有人破产重整申请的同时,要求债券持有人在2019年3月8日前申报债权。在德邦证券调查结果未出的情况下,对于要不要申报债权,部分持有人陷入两难。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2月14日,德邦证券发布《关于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债权申报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于1月7日对五洋建设破产重整案立案,并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绍兴大统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

      据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公告,债权人应于3月8日前,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五洋建设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负责五洋建设债券申报的工作人员向记者明确表示,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建议债权持有人进行债权申报,目前已有200余人进行了申报。

      中债登前法律顾问、北京德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柯荆民表示,五洋债为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在清偿顺序上排在有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债权之后。五洋建设是一家非上市公司,如果走完破产程序,仅能收回很少的资金。

      此外,记者注意到,1月22日,证监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介机构中信会计师事务为五洋债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并对相关人士开出了市场禁入罚单。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大信事务所为五洋建设用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五洋建设在编制2012年至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时,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接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导致2012年至2014年年度虚增净利润分别不少于3052.27万元、6492.71万元和15505.47万元。五洋建设应收账款与应付账款“对抵”的处理对其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影响金额远远超出了大信事务所2013年及2014年财务报表整体层面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而大信事务所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加以验证的前提下,即认可了五洋建设关于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账务处理,为五洋建设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证监会对大信事务所下达责令改正的处罚措施,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及该会所涉事注会钟永和、孙建伟被罚没共计260万元,且两名注会被采取五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两难选择

      作为五洋债券受托管理人,五洋债违约后,德邦证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面对五洋建设破产重整的情况,德邦证券向债券持有人提出,希望授权德邦证券及其指定律师参与发行人破产程序。2月22日,德邦证券公告,该议案未获债券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有投资者向记者表示,德邦证券目前正接受监管层调查,已经不适合继续作为受托管理人来代表广大投资者利益。

      德邦证券总裁武晓春向记者表示,证监会对公司还在进行调查,结果还未出来,监管层也在推进该案件走市场化、法制化程序。作为中介机构,德邦证券会积极协助投资人维护其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时限将近,在德邦证券调查结果未出的关键节点,对于是否要进行申报债权或提起虚假陈述诉讼,投资人陷入两难选择。有投资者告诉记者,如果申报债权,就等于参加五洋建设破产重整程序。而五洋建设目前已资不抵债,其破产重整后,债券持有人可能血本无归。若不申报债权,债券持有人则可能丧失债权。

      “是否申报债权参加破产重整程序,或直接提起对于中介的虚假陈述诉讼,是民事权利,由当事人自主选择。二者都是当事人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各有利弊。”柯荆民表示,债券持有人如果不参加破产程序,可能会面临债权丧失的风险。但这样做的优势在于,现在就可以起诉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结果已经下来,北京一中院也已正式开始受理,一旦证监会对德邦证券的调查结果出来,债券持有人可以在北京一中院追加德邦证券,或在上海金融法院直接起诉德邦证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债券持有人如果参加破产程序,优势在于,如果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债券持有人或许能追回少许资金,也有可能颗粒无收。而坏处是,接下来将陷入漫长的发行人破产程序。

      “此外,债券持有人如果参加破产程序,并同时向北京一中院或上海金融法院起诉德邦证券,以后即使证监会认定德邦证券存在责任,这两家法院可能也无法受理。因为《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那么,债券持有人对德邦证券的追索就只能通过破产法院提出,但该案件的破产法院只是一个区法院,按照《虚假陈述若干案件规定》第8条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该破产法院不能追究德邦证券连带责任。”柯荆民表示,这意味着后面对德邦证券的追索,就不能按连带责任来追究,追究的就只是一般保证责任。体现在顺序上就是,先在破产法院追究五洋建设,破产程序结束之后,才能到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追究德邦证券。

      此外,投资者较为关心的是,如果申报债权即同意五洋建设破产重整,这是否会影响对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追责?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桦宇表示,五洋建设欺诈发行债券,作为中介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受托管理人在此过程中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桦宇同时建议,目前《证券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相关规定还需要持续细化,以促进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正当权益。

      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

      “当时看中五洋建设发行债券的各种优势,如债券久期短,获AA评级,企业资金比较充裕,还有55亿元净资产,企业年年盈利,加上前几年房地产又很景气,所以我累计买入了上千万元的五洋债券。”一位五洋债券持有人告诉记者,没想到五洋建设后续会发生违约,并被证监会认定为欺诈发行。

      记者了解到,五洋建设曾于2015年8月和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5五洋债”和“15五洋02”,债券金额合计13.6亿元。2017年8月14日,受托管理人德邦证券发布公告称,两只债券未能兑付本息,构成实质性违约。此后,债券持有人陷入漫长的维权之路。

      五洋建设债券违约后,2018年7月,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据证监会官网通报,五洋建设通过粉饰报表的财务手段,将公司包装成优良资产,制作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发行公募债,并且存在在私募债发行过程中向投资者披露虚假信息、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手段恶劣,造成了所发行债券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

      2018年底,五洋建设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部分债权人以五洋建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法院申请对五洋建设进行破产重整。法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五洋建设属于破产适格主体,现五洋建设在执行过程中被查明有到期债务不能履行,且不能按期偿付公司债券利息及本金,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应认定其已具备破产原因,鉴于五洋建设尚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故对部分债权人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依法予以准许。

      上述投资者表示,目前债权人已向法院起诉五洋建设和中介服务机构。在如何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希望监管层也能给予相关指引。对于五洋建设破产重整后续相关事宜,记者联系五洋建设董事长陈志樟,其表示拒绝接受采访。

    关键词:

    建设,破产,证券,债权,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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