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建立公示制度
摘要: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据介绍,此举是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
日前,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决定按照管理人填报的管理基金规模、运作合规情况、诚信情况等信息,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
据介绍,此举是在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产品进行基本信息公示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工作,加强私募投资基金自律管理,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的切实之举。
早在去年12月底,基金业协会就分类公示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私募基金管理人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充分考虑社会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实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制度的具体方案。
根据新的公示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规模类、提示类公示信息均来源于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管理人已书面承诺所有填报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承诺承担所有相关法律责任。规模类公示针对正在运作的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选取不同的规模划分标准。其中,私募证券基金(自主发行)和私募证券基金(顾问管理)的规模划分标准均包括50亿元以上、20亿至50亿元、10亿至20亿元、1亿至10亿元4个区间。
提示类公示将提示“管理基金规模为零”、“实缴资本低于注册资本25%或低于100万元”等情况。诚信类公示将针对4类情况进行公示:一是虚假填报,包括机构基本信息和股东信息与工商信息不符等;二是重大遗漏,如机构财务数据缺失以及未填报或漏报正在运作的基金信息、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违法违规记录等;三是违反三条底线;四是相关主体存在不良诚信记录,主要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相关高管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或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
在新的分类制度下,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信息不做实质性事前审查。公示信息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须谨慎判断和识别风险。
济安金信基金评价中心主任王群航认为,分类公示制度是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一项创造性的行业诚信管理安排。
“开展分类公示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有效提升私募基金行业的诚信价值,为新兴的私募基金行业输入更多的”正能量“和引进社会的”软约束“。”王群航对《经济日报》记者表示,私募基金分类之后能够在同一个平台和同类基金进行有效竞争,目前,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有8000余家,如何有效管理和评价是制约行业发展的重要问题,而分类制度的建立,无疑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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