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5私募监管那些事:曾经失联 加紧完善

    来源: 采编 作者:佚名

    摘要: 【核心提示】中国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旨在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

      【核心提示】中国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拟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旨在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场。实际上,今年监管层与协会都已多次出击规范私募界。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截至2015年11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143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

      基金业协会人士表示,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对现有《基金法》、《暂行办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相关指导;最后,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是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能够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行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走规范、合规的道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在私募基金的各个环节中,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说,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体现。现阶段,私募基金募集环节暴露的主要问题包括“募管权责不清”催生行业乱象、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监管存在缺失等。本办法的实施,可以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自律监管的依据,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的教育。

      《募集行为办法》从向不特定对象宣传的内容限制、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合同签署,三个维度层层递进,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的程序。

      第一,明确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的仅限于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资策略等信息;第二,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针对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保证私募性;第三,经过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推介与投资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由投资者客观自愿地表达投资意向,募集机构应当如实全面地向投资者揭示基金所涉风险,募集机构须经合格投资者实质审查后,方可签署合同;第四,设置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制度安排,进一步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失联风波】

      盘点2015私募监管那些事:曾经失联   基金业协会披露12家“失联”私募现兑付危机

      11月23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官网公告了一份失联私募机构名单,在这份名单中,包括华天国泰、中融坤瑞、中元宝盛等12家私募基金公司,其中9家位于北京。

      又有4家私募“失联” 首批中8家已被公示

      继11月23日发布第一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后,中国基金业协会今日发布第二批失联私募机构公告,深圳市红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4家私募公告为第二批失联机构。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了第一批失联私募机构最新反馈情况,4家机构已与协会主动联系,华天国泰资产管理等8家未在规定时限内联系协会的私募,已经被公示为失联机构。

      私募失联风波启示录:通过协会备案依然不能为机构背书

      年末将至,私募圈风波不断,先是私募大佬泽熙投资总经理徐翔被捕,11月23日,基金业协会披露了首批12家失联私募机构名单。截至目前,其中8家已经被确认为失联。记者了解到,这些失联机构中有些本身问题重重,某些公司曾出现兑付危机,公司主要负责人已身陷囹圄,目前更是音讯全无。一方面投资者维权无门,另一方面,部分产品仍在一些第三方平台销售。失联私募再次给投资者上了一课,通过基金业协会备案依然不能为私募机构背书,投资者在选择私募机构时仍需提高警惕。更加重要的是,私募机构快速发展衍生的诸多行业问题和缺陷,值得业内反思。

      【私募备案】

      私募备案也有“小动作” 协会声明验“真身”

      代办发票、证件的小广告和骚扰电话对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规范私募行业备案的“代办业务”竟然也如此鱼目混珠,你能想到吗?昨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针对此事发布严正声明,称从未授权任何机构处理代办事宜。记者建议,私募机构在备案时,切勿急于求成、不分真假李鬼,以免搬石砸脚。

      盘点2015私募监管那些事:曾经失联   监管层收紧私募备案申请 P2P和众筹等平台明确不予登记

      私募基金监管之弦正在绷紧。

      11月下旬以来,中国基金业协会连续发布了系列重磅文件,以规范私募行业发展。

      11月27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在北京市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入会申请信息核查工作的通告》称,基金业协会将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信息大核查,先从北京开始,逐步推向全国。

      截至10月底备案私募基金逾2万只

      记者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获悉:截至2015年10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1821家,已备案私募基金20853只,认缴规模4.89万亿元,实缴规模4.04万亿元。其中15968只是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布实施后新设立的基金,认缴规模3.11万亿元,实缴规模2.53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33.92万人。

      【私募募集】

      基金业协会重申私募基金100万元起卖

      中国基金业协会1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意见稿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应是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募集机构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私募宣传】

      私募宣传“业绩最佳”将属违规

      为了加强私募行业的规范管理,近日基金业协会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行业内征求意见。《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向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信息要求具备真实、准确、完整性,并要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

      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告诉记者,此前私募行业的信息披露并无强制性要求,披露内容、形式和频率等未形成统一标准,基金成立或清算无相应公告、净值在托管方平台不可查、只对外公布费前净值、业绩表现差时停止披露信息等现象经常可见。

      【自律管理】

      基金业协会:将对不符合要求私募管理人进行自律管理

      中国基金业协会23日在《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中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上述机构可以设立专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后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基金业协会:尽快出台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

      11月6日,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专业委员会2015年第四次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中国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 、中国证监会私募部副主任刘健钧出席会议并参加讨论,中国基金业协会秘书长贾红波主持会议。委员会主席裘国根及蔡明 、张志洲、江晖 、赵军 、唐毅亭、莫泰山、王茹远等委员参加本次会议。

      【暂行条例】

      基金业协会问计私募暂行条例顶层设计面纱待揭

      12月3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有关知情人士处获悉,私募基金顶层架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正在调研、制定当中,拟尽快成文颁布。

      “为了推动条例尽快制定颁布,针对业界关注的部分问题,中国基金业协会今年11月中旬在上海召开了一场内部调研会,广泛征集意见。”上述知情人士透露。

    关键词:

    基金,业协会,机构,投资者,募集

    审核:yj22470 编辑:yj22427

    免责声明:

    1、凡本网注明“来源:***”的作品,均是转载自其他平台,本网赢家财富网 www.yjcf360.com 转载文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传播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其内容的真实性已得到证实。全部作品仅代表作者本人的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赢家财富网的观点、看法及立场,文责作者自负。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站管理员联系,请在30日内进行,我们收到通知后会在3个工作日内及时进行处理。

    2.本网站刊载的各类文章、广告、访问者在本网站发表的观点,以链接形式推荐的其他网站内容,仅为提供更多信息供用户参考使用或为学习交流的方便(本网有权删除)。所提供的数据仅供参考,使用者务请核实,风险自负。

    版权属于赢家财富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