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规范元年

    来源: 采编 作者:赵星巍

    摘要: 【私募规范元年】从2015年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再到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专项检查进行通报,岁末年初的资本市场见证了监管部门对

      【私募规范元年】从2015年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再到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专项检查进行通报,岁末年初的资本市场见证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的日益收紧。  私募规范元年

      [《内部控制指引》要求私募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最后则专门强调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从2015年12月16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再到2016年1月15日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专项检查进行通报,岁末年初的资本市场见证了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行业规范的日益收紧。

      2月1日,中国基金业协会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下称《内部控制指引》),于发布之日正式实施。在业内人士看来,以《内部控制指引》的实施为开端,包括募集行为、信息披露等其他配套规则将相继发布实施,2016年也因此有望成为私募行业的规范元年。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注意到,《内部控制指引》分为五章,共三十三条,主要从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目标与原则、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及内部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行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自律监管框架由此成型。

      据《内部控制指引》,内控制度成为私募监管的重要内容,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必须上传至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基金业协会将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内部控制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内控不健全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将采取监管措施。

      伴随着二级市场在2015年上半年的疯狂,私募行业得到了爆发式的扩张。在管理规模不断扩大同时,行业公司遍地开花却鱼龙混杂。据记者了解,很多新成立的私募并不看重基本建设,缺乏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更有甚者尚未组建完整的团队便已经发行产品,所谓投研团队和风控体系处于筹建状态。

      在此背景下,《内部控制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公司内部环境的架构要求:首先是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第二是遵循专业化原则,主营业务清晰;第三则是健全治理结构,建立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组织结构,各部门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第四是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最后则专门强调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这其中尤应注意的一点是监管层对私募基金公司专业性的强调。相比2015年11月24日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内部控制指引》增加了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当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同时经营其他投资业务时,常常容易导致不公平和对投资者利益的损害。这是强调了私募基金公司的专业性。比如不能既从事基金管理业务又经营实业或者搞P2P等平台业务。”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私募律师秦政如是指出。

      国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乃进也撰文指出,“已挂牌新三板的私募机构,多数存在既管理基金,又自行对目标企业投资的情况,其是否构成‘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值得深思,我认为是很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

      另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内部控制指引》对于私募基金的风控进行了着重强调。从2015年三季度的股灾到2016年初的市场暴跌,不少私募基金因风控缺失而使净值遭到较大回撤,“清盘潮”不断撼动整个行业。

      为了修补风控这一私募行业最大的硬伤,《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而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除此之外,《内部控制指引》也要求私募基金公司必须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可能严重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而对于私募基金财产,则要求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关键词:

    基金,内部,控制,指引,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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