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提示所谓保壳卖壳风险:私募登记备案未暂停

    来源: 采编 作者:佚名

    摘要: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未暂停】春节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出台,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市场上的一些误读和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保壳”、“卖壳”服务。对此,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未暂停】春节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出台,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市场上的一些误读和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保壳”、“卖壳”服务。对此,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指出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上海证券报)  春节前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新规出台,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市场上的一些误读和部分中介机构提供的“保壳”、“卖壳”服务。

      对此,22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人就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明确指出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他同时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未暂停

      此前市场有传闻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工作暂停。对此,这位负责人指出,《公告》发布后,基金业协会仍继续依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机构正常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登记流程、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公告》的出台旨在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恪尽职守,切实履行诚实信用、专业勤勉的受托人义务,促进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对“阳光私募”模式,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基金业协会暂不办理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以及已登记且尚未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将顾问管理型基金作为其管理的首只私募基金产品的备案申请。待协会正式发布相关业务管理办法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管理的相关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再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充备案。在《公告》发布之前已登记并已备案私募基金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继续申请备案其管理的顾问管理型私募基金产品。

      但是他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私募基金备案是私募基金自律管理的第一步,但绝不是“一备了之”。完成登记手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持续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按要求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以及向基金业协会报告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等义务,主动接受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和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

      针对未按要求及时申请产品备案、报送更新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项信息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或者视具体情形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并在协会网站进行公示。

      他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理性、全面、持续地理解和落实《公告》中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系列配套措施,切实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受托人义务,避免断章取义、草率行事。

      基金业协会同时呼吁,希望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申请机构珍惜自身商誉和行业诚信记录,正确认识和理解《公告》的系列配套措施和我国私募基金自律管理体系,避免因“临时抱佛脚”似的草率登记备案,不顾及登记备案的程序性和实体性要求,给自身经营带来后续不利影响,甚至引发与基金服务机构、投资者的争执和纠纷。

      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应遵法守规

      因为《公告》规定长期未备案产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被注销,所以近期一些券商、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纷纷推出所谓“保壳”、“卖壳”等一条龙服务。对此,基金业协会的负责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他指出,相关中介机构在开展私募基金服务业务时,应当对私募行业法律法规和《公告》的内涵有充分理解和正确认识。

      首先,私募基金中介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秉承职业操守和专业行为规范,恪尽勤勉尽责的社会责任,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合规、独立、客观、专业、公正的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第二,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合作,应注意各类主体的法律关系、职责范围和法律风险。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履行共同受托职责,基金服务机构可受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委托,为有关基金业务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即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各方都应当高度珍视自身商誉和信用记录,审慎选择业务合作对象,审慎评估合作对象的资质以及业务开展中的合规风险、法律风险、代理人道德风险以及其他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潜在风险,做好后续风险处置预案和责任安排,避免相关风险外溢或损害自身机构、对方机构或者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他同时提醒,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各类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应避免一哄而上,盲目发展业务,切不可对面临的法律风险、道德风险、合规风险视而不见。基金业协会将持续关注私募基金相关参与主体业务发展情况,并适时开展自律检查和核查工作。

      第三,私募基金行业是我国财富管理行业的新生力量,健康发展离不开专业服务机构的支持。基金业协会呼吁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秉承公平竞争、合理收费原则,制订各自合理公允的服务收费标准,统筹规划本机构私募服务业务发展模式,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各项要求,审慎专业、勤勉尽责地提供各项私募基金中介服务。

    关键词:

    基金,登记,管理人,备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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