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新规将加剧私募马太效应
摘要: 监管新举措——“3+3”私募投顾模式,正在成为私募管理人的新考题。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新成立、规模较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现有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将明显受益。
监管新举措——“3+3”私募投顾模式,正在成为私募管理人的新考题。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新成立、规模较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现有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将明显受益。 监管新举措——“3+3”私募投顾模式,正在成为私募管理人的新考题。有业内人士认为,未来新成立、规模较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现有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将明显受益。
在私募基金日趋严格的规范下,券商、期货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资金通道业务也面临考验,利润或将大幅下滑。
“3+3”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至少有3名工作人员有不少于3年的可追溯业绩,其中业绩情况需要经过托管、审计等公允机构出具相应的产品报告或其他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一些因为“8·1”大限被注销,又需要重新提交申请登记备案的私募,正担忧下一轮审核将更加严格。“我们公司就靠一个明星投资人在做,要求3人有3年的可追溯业绩,公司真的很无奈。”上海一位准备重新申请登记资格的私募表示。
国都期货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屈晓宁表示,“公司通道业务已经停止了,正在运行的产品都开始自查。”另外一家上海地区大型券商也透露,在其平台上托管产品的绝大部分私募达不到暂行办法要求。
在“3+3”私募投顾模式要求下,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将不能再发行通道产品。通道产品是当前一种主流的私募产品形式,其名义管理人往往是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则以投资顾问的身份出现在产品中,负责给出投资建议,再由券商或者基金子公司的交易系统下单。因为券商和基金子公司有客户资源,还可以起到“隐性背书”的作用,且收费低廉,对于很多没有募资能力的小私募而言,通道是其起家的重要力量。
但是由于该模式混淆了投资顾问和管理人背后的法律职责,一直是监管层眼中的“问题儿童”。业内人士透露,这两年投资顾问业务违法违规风险屡屡发生,投诉众多,监管压力很大。“3+3”新规指向更严格的方向,即募集人和投资顾问分别承担与募集和管理职能相关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有业内人士认为,“3+3”新规大大抬高了私募类投顾的门槛,借通道发产品将更加困难。未来新成立、规模小、投资管理能力和经验不足的私募,生存空间正日益缩小。现有的合规私募、尤其是实力较强的私募将受益。
无论如何,对于券商、期货公司和基金子公司这些企业的资金通道业务而言,这一新规是对公司利润的重大打击,尤其是基金子公司和期货资管,因为其绝大部分资管规模都来自于通道产品。根据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16年一季度末,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约1398亿元,季度增速达33.78%;基金子公司的管理规模为9.84万亿元,季度增速达1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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