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启动私募做市试点 首批机构不超10家

    来源: 采编 作者:康曦

    摘要: 9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权公司)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下称:《评审方案》)的公告。《评审方案》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下称:

      9月14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下称:全国股权公司)发布《私募机构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专业评审方案》(下称:《评审方案》)的公告。《评审方案》的发布及实施,标志着私募机构做市业务试点(下称:私募做市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全国股权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为控制业务风险,初期采取试点方式,并适当控制试点规模,首批试点机构数量不超过10家。

      按照《评审方案》,具备下列条件的公司制私募机构,可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做市业务试点:一是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财务状况稳健;二是持续经营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均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二十亿元;三是申请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四是具有符合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相关要求的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五是设有专门的做市业务部门,配备做市业务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风控人员不少于1名;六是做市业务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并通过全国股转公司的测试;七是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普通会员;八是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经全国股转公司备案,私募机构可从事全国股转系统做市业务试点。

      私募机构可按照《评审方案》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要求,自《评审方案》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专业评审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书、承诺书、业务实施方案等内容。

      同时,全国股转公司根据私募机构业务运营特点做出了以下差异化安排:一是私募做市试点采用特殊经纪结算模式。二是为防范利益冲突,私募机构做市标的不得为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金(或资产管理计划)直接或间接持股百分之十以上的股票。三是私募机构不得使用受托管理的客户资金进行做市,做市资金来源仅限于其自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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