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私募产品负债比例有望分别不超过1.4倍和2倍
摘要: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在负债杠杆方面,征求意见
11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布,并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负债杠杆方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
为抑制层层加杠杆催生资产价格泡沫,征求意见稿要求资管产品的持有人不得以所持产品份额进行质押融资,个人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等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资产负债率过高的企业不得投资资管产品。
在分级产品方面,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对可分级的私募产品,征求意见稿规定,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不得超过1:1,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不得超过2:1.
上海一家基金公司总经理助理告诉证券时报记者,征求意见稿是希望能够继续金融“去杠杆”,抑制资产泡沫。“资管产品的杠杆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产品层面通过投资加的杠杆,第二种是产品持有人通过融资加的杠杆,第三种是通过产品设计、结构化加的杠杆,上述说法针对三种加杠杆方式都给出了明文规定,这个管理是非常全面的。”
他具体解释,第一条关于产品投资方面的杠杆,公募基金是1.4倍上限,私募是2倍上限,这是对此前法律法规的明确和强化;第二个层面,资管产品持有人通过质押融资再去加杠杆,意见稿中明确不可以使用该种方式;第三种类型为结构化产品,分级基金的优先级可以让原本不具备投资资管产品资格的钱,比如银行资金间接流入资本市场,这种明确公募基金不允许操作,私募基金都有约定,基本上能操作的范围很小,在此又限定了杠杆比例。(詹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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